司法鑒定結果法官不予采納_司法鑒定的結果是必須采納嗎?
特邀律師


司法鑒定是證據的一種,由于它是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法定程序做出的,通常認為它的證明效力較高,一般情況下司法鑒定的結果應當采納。
但是,并不是說司法鑒定結果必須采納。司法鑒定不被采納,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其他證據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釋。
2、鑒定機構、人員沒有資質,或鑒定程序有問題。
3、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提出合理質疑,經傳喚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不被采納的比例較低。
證據有真假、合法與非法之分。
所為真假,是指證據是否真實的反映了客觀真實的事實。能反映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的證據是真,不能反映客觀真實事實的證據是假。
檢驗真假證據,不能單一靠原被告雙方都確認一個事實這個環節,還要把當事人一致確認的單一證據,與其他證據鏈串起來縱合分析,與常規、常理、規律相對照,以避免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假證支撐假案。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假買賣真轉移財產,除了應審查買賣合同,付款發票,還要審查銀行支付及有無銀行撤銷付款及收款人賬面收支,特別是受款人有無回復的情況,以及買賣在何時形成,有無第三人見證。
所謂合法與非法證據,是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有無違法和損害社會、他人利益的事實。有屬非法。非法證據雖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但這種證據仍不能作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的證據,還要受到法律對其違法事實進行法律處罰。
只有在不存在假證、非法證據的情況下,且確認證據與其他證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相吻合,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傷害案件,主要的依據是公安機關的法醫所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果有疑問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同時規定:審判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同意的應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并不享有重新啟動鑒定權利,其僅有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權,是否同意由辦案機關決定。這就意味著法院不同意嫌疑人重新鑒定的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
你好!
你所說的錯誤的鑒定,必須經過更權威的機構確認為是錯誤的,才不會被法院作為判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