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協商的原則_打架派出所協商調解成功后有什么程序?
特邀律師
當協商達成后,雙方應就賠款進行交收,書面列具賠款收條,有條件的要派出所蓋章,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無論那一方不是事故當事人的,而是委托別人代理的,要對方出具委托證明書,且帶委托方與被委托方兩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賠款交收完畢,應向致害方轉交醫療收據、病歷、用藥清單、疾病證明書、且應校對上面單證的姓名與受害人姓名是否一致,總金額與賠款金額是否一致。不明白的要當場問清楚,否則事后很難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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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派出所打來的電話那就比較麻煩了。
首先,你需要問清楚派出所立沒立案。如果沒有立案告訴警察你的情況,說明白你是沒有錢,所以短時間內不能全額還款,也沒有失聯。所以屬于信用卡詐騙,請他們不要給予立案。然后聯系銀行,協商還款事宜,讓銀行撤銷報案。你還需要去人民法院起訴,說明這是民事糾紛,并不是信用卡詐騙,如果法院出了判決,公安局就無法立案了。
如果已經立案,那你的問題就嚴重了。接下來就是公安局收集證據報給檢察院,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充分就會批準逮捕。接下來就是檢察院公訴,法院判刑。一旦立案,即使你還錢了法院也是會判的。不過如果你全額還清了一般法院會判決緩刑。檢察院公訴不受任何公司或個人的意志轉移。就是說銀行想撤案也撤不了了,因為已經涉嫌犯罪,一定會被判刑的。
信用卡出現逾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聯等主動逃避債務。銀行想要錢但是找不到人,給銀行逼的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銀行只能選擇報案。一旦報案之后警方立案了,那基本就判刑了,立案之后再想把款還了私了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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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協商,也可以由派出所協調,當然也可以由事故處理部門協調,如果協調不了或不愿意協調,只有向法院起訴。
“哪個派出所今天還敢膽大妄為去插手經濟糾紛?”
依我之見一一公安部多年來三令五申丶反復強調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違者將會依紀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為什么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呢?
因為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自然人或企業丶單位丶組織等法人因經濟利益所產生的糾紛,與公安機關作為法律規定的是國家維護社會治安丶安全,維護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和查處丶預防犯罪的“唯一職能”是嚴重相違背的。同時,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旦發生,如果作為具有強制性質公權力的“警察權”一旦介入平主體的經濟糾紛,就極有可能打破經濟糾紛雙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調解結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況下的違心之舉,也不可排除一方通過非法手段通過警方的強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機關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將導致腐敗的滋生,也將玷污公安機關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間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該找誰處理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國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經濟糾紛的處理的合法機構。
如果真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派出所或個別警察違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間的經濟糾紛,公民可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警務督查和紀檢監查部門舉報違法的派出所或警務人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