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該不該繼承娘家土地_女孩不能繼承家里的土地嗎?
特邀律師
外嫁女在娘家的土地一定要收回嗎?征地拆遷補償沒有外嫁女的事嗎?
外嫁女的土地能不能收回,就要看在婆家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權,如果在婆家沒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權,娘家的土地就不能收回; 如果在婆家又重新分到了土地,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權,娘家的土地就必須收回,一個人不能擁有兩份土地,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還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這些規定,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沒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原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承包權。這就充分說明,這個出嫁女的土地在娘家,到婆家后沒有重新取得土地,那娘家的這份土地就應當保留。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在娘家有土地的婦女,也已經30多歲了。單干后出生的新生農民婦女,恐怕婆家娘家都不會有土地。如果在娘家已經取得土地了,一般的在婆家都不可能取得土地。因為第2輪土地調整,政策是大穩定小調整,生不增死不減。所以在娘家的土地一般都沒有調整。事情已經過去30多年了,現在又提出了這個問題,已經是個沒有意義的問題了。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征地拆遷的補償怎么辦?這才是當前需要討論的關鍵問題。
既然出家女的土地在娘家,娘家的土地如果是被國家征用,那這個補償款就應該按照被占用土地面積多少,分配給這個岀嫁女。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條件,國家也是為了農民的生活,才把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國家就要根據土地數量給予補償。人家分到了這個土地,這個補償就應當歸人家所有,這是沒有其他疑議的。
謝謝激請,出嫁女戶口遷出還能遷回來,國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去人不去地,子女有權繼承父母流轉下來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權力,如果你父母都是五保,國家政策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了。
回答,不該收回,因為國家明文規定,土地三十年不動,誰要收回這份土地,就違背了國家的政策,生的不給,死的不去,土地確權剛剛結速,確權證書已發放到農民手中,在證書上注冊清清楚楚,有圖紙,有試制,你家幾口人,分幾塊地,長寬尺度,是長形,方形,還是零形,是三角形,土地的試制,南靠張三,北靠李四,東靠王二麻子,西靠木頭六,對于土地確權,他們做了精心細致的操做,不能馬虎,因為土地三十年不動,是長期的,防止以后別產生糾紛,農戶對于確權土地簽字化牙按指印,但是對于小姑娘出嫁,土地不能收回,還有小姑娘安種莊稼,有他使用,有他管理,沒有他買賣土地的權力。
完全沒有任何問題,這是因為宅基地,承包地確權后,在近40年時間里不準改變,不準調整,不準收回,這是屬于你們家的使用權,你完全有權力繼承它們。
而且承包土地中也有你的一人份。
不管女兒是否出嫁,只要和父母沒有斷絕關系,并且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沒有虐待老人很嚴重,女兒就有父母的繼承權。
首先要看父母是否立下了遺囑,如果立下遺囑那么法律尊重人的意愿,按照遺囑處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出嫁的女兒也是遺產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不是看女兒是否出嫁,而是看是否盡到贍養義務,有沒有被剝奪繼承權。
僅從從法律上,出嫁的女兒是有繼承權的,不過擱我們那農村,財產基本由兒子繼承,畢竟父母的養老都是兒子承當的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可以繼承的只是父母房屋的所有權,這一點,必須明確。所以,出嫁的女兒是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里,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閨女出嫁以后,就屬于外人了。其實,這是封建思想在作怪。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在繼承父母遺產方面的權利是均等的。所以,出嫁女也是能夠繼承父母在農村房屋所有權,只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具體的情況,要分別來對待。
娘家沒有兄弟姐妹的
有的出嫁女在家里是獨生子女,娘家沒有兄弟姐妹,像這種情況,父母在農村的房屋理所當然由女兒繼承,沒有到期的承包地的經營權也會由女兒接手經營。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父母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變相由女兒繼承。
娘家有兄弟姐妹的
過去農村,一般的家庭都不止一個子女,像這種情況,父母的遺產就會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作為父母的女兒,和兒子一樣享有繼承權。我國的繼承法當中具體的規定提到,如果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是處于法律上面所規定的同一個位置,那么遺產的分配是要平等分配的。兒子和女兒都屬于同一個位置的合法繼承人,所以對于父母的 房屋的繼承使用方面,女兒和兒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
如果出嫁女沒有盡到相關的贍養父母的義務而遺棄了父母,或者是有嚴重虐待父母的行為,就失去相應的繼承權
農村有很多不孝順現象,街坊鄰居提起來都會指著脊梁骨說,某某人的閨女是個生分崽子。也就是說,有的做女兒的在平日里,父母在世的時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或者是父母在世的時候,曾經虐待老人而被兄弟姐妹們譴責,相互間互不登門。等到父母去世后,又要繼承遺產。像這種情況,就失去了她的繼承權,是無權繼承父母在農村遺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我們作為子女的無論什么情況下,都應盡到贍養義務,這是做人最起碼的要求。只有對得起良心,在父母百年之后,才能夠心安理得地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
在我國,男女平等享有相等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對于婦女,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于繼承方面的問題,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