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與被拘留員工的勞動合同_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的,因為屬于員工個人原因導致脫崗行為的產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謝謝邀請,我剛寫完《新互聯網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范一本通》,也處理過多起類似的問題,根據我的經驗,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是被司法拘留十五天,只有一種情況下,單位可以合法開除員工!
那就是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如下規定,“若員工因違法而被拘留,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理解不夠透徹,當出現員工被拘留時,往往視同曠工,進而判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員工被法院司法拘留并不屬于員工的主觀原因而導致的無法上班,并不能簡單地認定為曠工!網上曾有員工因嫖娼被拘留,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被員工告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最終裁定公司違法解除。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2008年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已經將“違法”從企業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中去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大家可以點擊關注我,隨時咨詢相關勞動用工法律問題!
這個先看下法律的規定吧。分兩種情況的。
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一要看勞動者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一種情形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4種情形,即:被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法院判處刑罰的;被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也稱免除處罰);勞動者被法院判處拘役、罰金、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25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上講,行政拘留不屬于上述法律的范疇,在單位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被行政拘留構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不應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形
但是有一個點要注意,被行政拘留無法正常上班,是否屬于無故曠工,要看其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曠工有無明確規定,若有規定,未能正常上班且未得到單位允許,應屬于《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對此無明確規定,則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作者: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雁群
覺得不錯,關注【職場小蘑菇】,寫下評論可以交流。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如果是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后再作處理。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