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多年未使用_土地征而未用,被征收人能要回來嗎?
特邀律師
您好,征地批復是征收決定的依據,在審查征地批復時要注意其期限問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9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通知第14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政府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實踐中,被征收人經常見不到征地批復,看到的往往是征收決定。如有的案件中,自征地批復批準后,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征收部門并未發布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實際上征地批復已滿兩年未實施,已失效。再去作出征收決定自然無法律依據。現在已經沒有開發商征收了,所以也就是只有公益性項目的征收。
土地征收后沒有使用,五年內農民在上面種莊稼,現在要使用,農民該給補償嗎?
農民的土地征收后按說是不能被隨便荒蕪、閑置的,但也得看你的土地被征收的對象了,像被城市規劃征收的與被單位或個人征收的就有很大的區別,屬于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所征收的又有不同。
以單位或個人征用農村耕地進行非農建設為例。已經辦理了手續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耕地,如果他們一年內未動工,而又能耕種的土地,就應該先交給農民耕種或者是自己叫人來耕種。如果超過一年以上未用的,按照相關規定還應該繳納閑置費。如果超過兩年都還沒有使用的,就可能會被收回,交回給原來的村集體或原農民來恢復耕種??梢娨话愕膯挝换騻€人征用農村耕地進行非農建設,對他們閑置、荒蕪耕地的行為是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和要求的。
而對于被劃于城市規劃范圍之內的土地,其規定就又不同了,這得看你們所在地的各種政策,或還有沒有什么另外的核議,想來既然已經種植五年了,如今才開始真正使用,雖大的補償是沒有了,但像種植莊稼這樣的一般的青苗補償費還是應該給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預審、專用、征收、供地四個環節,土地“征而未用”或者說“征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繼“批而未征”之后的又一常見的征地、用地亂象,就發生在征收后的供地和用地環節。
這些土地在這個階段已經被依法征收,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審批手續等都應已經齊備,性質已由集體所有依法轉變為國有,用途也由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按照正常情況,接下來應該由政府對這塊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掛牌出售,供應給開發商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或按照經報批的征地用地項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經法定程序征收的土地實際上并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應,而是被荒廢。這就是我們說的“征而未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對愛惜每一寸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被征收已經是讓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征收后并沒有被善加利用,而是變成了垃圾堆放、荒草叢生的荒地,這無疑讓人更加難以接受。但地已經被國家征走了,征地補償也已經給了,土地已經不屬于村兒里了,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什么辦法能拯救被荒廢的土地嗎?還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根據這一規定,對于被征收后被久而棄置不用的耕地,應當按照規定視情況交由原被征地人回復耕種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單位使用權,交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合理善加利用。
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兩點:
第一,恢復耕種并非是隨意性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規定條件,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用地單位也可自行組織耕種,即使未交還被征地人耕種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同時,如果被征收人非法占地、用地,自行到已被征收的土地上進行青苗栽種、亂搭亂建,不但不能收回土地,反而很可能承受相應的損失甚至處罰。
第二,即使為了避免土地被徹底荒廢,而依法視情況將土地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也不意味著土地被徹底“還”給被征地人了,此時的土地性質仍為國有,只是國家將土地免費交由原被征地人耕種利用,即使將來國家要再收回使用,也不會再次給予征地補償,而是只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等補償費用。
最后,“征而未用”的亂象其實也并不僅僅體現在依法征收、補償完畢之后,現實中也曾經發生過土地已經征收但開發商卷款潛逃,工程停滯、被征收人補償款也尚未到位的案例。這種情況較我們以上所說的更為復雜,對被征收人來說實際損害更大。因此,被征收人時刻關注土地征收動態,對于及早發現問題,盡量減少自身權益受損也是很有幫助的。
可以,政府應無償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種。你可以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網上可以查到這兩部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很感謝受邀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我要說明一下,“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征用是指國家因某種需要,在一定時段內使用個人或集體財產并給予相應補償的行政行為。征用后財產所有權性質不變。征收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建設需要,將個人或集體財產收歸國有并一次性給予合理補償的行政行為。征收后財產所有權由個人或集體所有變為國有。所以按照題目的意思應該所說的是“征地”,不是“征用”。
回答這個問題,關于征收的補償范圍和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補償不做分析,僅對征收后三年未用情況分析:
1、根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可以明確已實施征地超出兩年未供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政府可以耕種。
2、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了解了上述規定,簡單來說,征地批準后滿兩年后未實施征地行為,所征的土地可以交付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政府組織繼續耕種。當然啦,這里的“滿兩年”的期限必須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干擾,例如今年的疫情導致不能正常開工,所以不能以兩年的時間計算了。
個人認為,如果是征收后未使用土地,再次使用不需要再征用土地了,也不需要再支付土地補償款了,因為此時的土地所有權已歸屬征收者人的了,但是必須支付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費用。如果批復征地后滿兩年未實施征地,土地所有權此時還未變更,那么需要使用土地就必須要征收了。
以上個人看法,若有錯誤或遺漏的地方還請批評指正,以便借鑒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