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確定婚前財產_婚前房產離婚后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婚前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以女方個人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并付款,如果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的,不論婚前婚后拿到產權證,都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男方如果婚后參與還貸的,一般離婚時就其還貸金額以及相應增值部分給予補償。
但婚后取得房產證,并寫了兩個人名字,那么這里就可能涉及是否有贈與、財產共有約定之類的意思,就復雜化了。通常婚后加名字被認為是贈與,如果要主張是其他性質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舉證。
此事應參看新婚姻法的法律規定和201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離婚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分割補充說明或者詳細咨詢律師。究竟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共同財產,哪些該分割哪些不該分割的?比如:婚前的房屋車子是父母的,結婚后共用,可以使用。離婚了女方沒有分割權。不離婚夫妻有繼承或遺囑分配繼承權或贈與接受權。女方,結婚時自己帶來的包括娘家陪送的(比如:房屋車子等)凡屬自己名下的,離婚都屬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索留。
(不是專業解釋,不一定準確)
謝謝邀請,樓主提的問題是,婚前房產是一方購買,結婚幾年后離婚,增值部分和減值部分應該怎么分的這個問題。不是說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據法律法規,才能得到靠譜的答復。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資,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房產的確權者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合法的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再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后的共同財產組成的。婚前的個人財產并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它的歸宿性質,永遠是屬于個人擁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由此可見,婚前一方買的房,無論貶值或者是產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屬于個人擁有的,損失也是個人承擔,可以說,與對方沒有半毛錢關系。因為,它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依照法律法規,另一方對該房產沒有任何權利。
房子首付部分屬于男方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婚后還貸及房子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車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方父母婚前首付所買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屬于對兒子的贈與。首付部分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若離婚不能分割。
而婚后男方還貸,用的錢雖然是男方的個人收入,按法律規定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房子隨市場價格增值,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這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均分。
即根據各部分價值比例構成,離婚時房子歸一方所有(這里適于歸男方),并由男方給付女方相應部分的折抵價值。
車子屬于男方父母對其婚前贈與,是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男方所有,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