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的其中支付_建設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支付一般有那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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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23.4規定:“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通用條款23.4規定:“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本條款可以知道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只要業主(工程師)確認即可作為合同價款予以支付,支付方式和比例詳見專用條款第26條。當然,如果在專用條款中對施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計價及支付有專門約定的,則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辦理。
這道題真難,不過我不認為是1。
我覺得2或4,傾向于4。1和3都是分階段支付的。2呢,現在也不是一次性支付了,可能分好幾期進行計價。4不知道是不是指的竣工結算,如果是竣工,那就是不屬于分階段支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合同價款的支付包括以下條款: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2.2預付款 12.3計量 12.4工程進度款支付 12.5支付賬戶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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