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意義_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特邀律師
作為律師,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可以肯定的說,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訴的話二審法院是不會加重刑期的,這就是所謂的上訴不加刑。
什么是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二審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刑罰的一項原則。
在我國,這一原則主要體現為:
1、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同案審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被告人的刑罰。
3、檢察院對部分被告抗訴的,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4、原判認定罪名有誤,可以改變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罰。
5、原判對被告人數罪并罰的,數罪都不得加重刑罰。
也有例外:
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的,這種情況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影響。也就是說對于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的。
因此,根據你的描述,你這個案件如果檢察院沒有抗訴的話,那你們大可以大膽上訴,因為二審法院受制于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不會作出加重刑罰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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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法一項基本原則,指二審法院對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或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于有的案件,確實存在被告不服判決上訴,檢察院也不服判決而抗訴的情況。但這并非因為被告不服,檢察機關才抗訴。例如,一審判決量刑畸高或畸輕的,檢察機關會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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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之一,既包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頃上訴人的刑事處罰,也包括不得加重對未上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事處罰。主要有含義有:1、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2、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3、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4、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5、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6、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7、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并應當執行下列規定:(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第二審法院要遵守的一個原則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時候,上訴不加刑才能使用。(檢察院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訴的也不得加刑) 上訴不加刑的刑包括三個內容。刑種,刑期,刑罰的執行方法。(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9)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屬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法院重審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罰
刑事訴訟中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