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什么意思_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邀律師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案件在區域管轄的原則,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
常見的調解方式,讓原告出去勸被告,讓被告出去勸原告,給當事人分析利弊使之接受讓步。
比如民間借貸案子,法官會勸被告說如果達成調解,原告愿意放棄部分利息并且在還款期限上作出讓步 如果法院判決履行期限很短。做原告的工作告訴原告執行可能遇到的分享,與其魚死網破,不如和被告達成一致。
看了你的補充應該是法官勸原告撤訴,做工作的時候會給原告分析一些對原告不利的方面,可能覺得不適合被告聽。也可能是批評原告沒事找事。。。法官挺不喜歡無事生非的案子的。
和律師熟也正常,畢竟經常打交道,都是常客。
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據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問題歸納總結】打官司過程中,原、被告都會請律師,這個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就像你有一輛車,哪怕你自己會開車,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你還是會請個司機一樣正常。
至于律師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簡單來說,律師在案件中主要起到2個作用:第一,用他的專業知識為你選擇一條正確的訴訟之路;第二,在你行走這條訴訟之路的過程中,不但要為你導航,還要為你護航。
打官司時原、被告之所以請律師的誘因
一個人,哪怕是一個無意識的嬰兒,他做的每一個事情,都是有一個誘因的。促使原、被告在打官司時請律師的誘因主要歸于以下兩個方面:
1、為自己的經驗買單:
很多案子,對于原、被告來說,無論大小,基本上都是第一次或者有經歷的也不會太多,更不用說系統。但對于專業律師來說,他們長期在這個行業耕耘,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案子,但基本套路還是有的,購買他們的經驗就等于能讓原、被告少走很多彎路。
當然,如果有一個人什么都懂,那就可以不考慮了。比如這個人曾經就做過法官,剛好這個案子又是他長期判決的類型,那就可以不請律師了。
2、為別人的知識付費:
律師職業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的行業,一方面因為律師不僅要懂法律,還有懂得與案件相關的行業知識,否則他很難搞明白案件中的邏輯,更不用說細節;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是非常快的,而且他不是單個的知識點,而是一個體系的內容。
有一句話叫:法律修改一句話,整個法律圖書館都有可能變成廢紙。這句話說得一點也不夸張,因為法律的特殊性,確實是牽一發而動全身。
因此,專業律師為了能夠跟上知識的更新,基本都是白天辦案,晚上學習的。可以說,律師的水平高低,很大程度上拼的都是學習力。
他們辛辛苦苦學習,買書要花錢、時間成本還那么高。原、被告付點費給他們,等于就可以使用了,而且還是有歸納的使用,當然有人愿意請了。
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用他的專業知識為你選擇一條正確的訴訟之路
1、案件定性:
我朋友在開一門課程,專門講一個話題:“定位定江山”,我聽過幾次,受益非淺。把這個思維轉換到律師行業,我認為同樣適用。
“一個案子的成敗,取決于如何定性。"
執業之初,為了能盡快了解律師的工作,進入律師角色,了解法官的判案思維,我曾試著將幾千個案例進行一一比對,以便找到他們的共通點和不同之處。在從事這些工作的過程中,我發現了大多數不該輸卻輸了的案子,都是由于定性錯誤而導致的。
其實這個問題很好理解,定性其實就定案件的方向,方向不對,那努力肯定就白費。而一個專業的水平,更多的就在于其對于案件定性的把控。律師也因受限于知識經驗的局限,也確會出現定性出現偏差的情況,和老司機發生車禍道理相同。
但總歸來說,一般是要比非律師更具有把控能力。
2、證據的把控
證據有三性,非律師基本上都只會從一個角度去進行質證。因為他們不熟悉提供這個證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或者只會在一個點上反復。
關于證據的法律很多,一般人很難去真正搞清楚和明白,或者說要搞明白得花費很大的代價。更有甚者,都不知道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導致有時候拿出一個證據反而是證明了對方觀點的成立(有經驗的律師都知道,用”人證“是有很大風險的。)。
而且,很多證據單個來看,是證明不了什么的,可是經過律師進行證據組合,就可能會組成一個證據鏈,讓案子起死回生。
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同樣是一堆證據,你所要表達的證明目的不同,他發揮的價值就不同,而這個證明目的如何表達,就不是非律師能夠真正弄得明白的。
3、程序的坑點
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貽。出去一個陌生的地方旅游,有些人為了方便,還得找個導游呢?
對于初次上庭的原、被告來說,上了庭就緊張,平時想說的話一到庭上全忘記了。如果沒有一個專業律師陪著,一方面沒有底氣,擔心受怕的,更不要說正確表達自己的訴求;另一方面,因為不熟悉程序的規則,什么時候該說,什么時候不該說,說什么?均不清楚,有了一個專業律師陪著,這些坑點就都可以全部避免了。
綜上,原、被告之所以在打官司時會請律師,一方面源于自己知識、經驗的欠缺;另一方面,找一個專業的律師可以更好的把自己訴求以更專業、更系統、更全面的方式轉述給法官,以便于法官更全面、更具體的了解案情。給自己的案件增添勝利的砝碼。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也有利于最終的執行。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之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須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個地方。住所地如果與經常居住地相重合,為同一地方,則稱為住所地,不能成為經常居住地。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做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又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一規定,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個法院轄區,原告就應當到哪個法院起訴,案件就歸該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此外,《意見》對“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作了以下補充規定:第一,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及時、正確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在雙方當事人到庭的情況下解決爭議;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的執行;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又作了例外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此外,《意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第一,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五,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權轄。第八,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家屬說『什么都不知道』對最后的判決不會有太大影響。
本訴訟中,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方可最終確定是否需要償還:
1、原告家屬需提供真實有效的借條作為證據。
2、原告家屬需要證明自己有原告財產的繼承權,并繼承了借條上所列財產(借條也可視為財產)。
3、被告家屬需繼承過被告的財產。
4、如果被告家屬未繼承被告財產,則不需要償還借款。
5、若被告家屬繼承的財產小于借款,則只需償還所繼承的財產數目。
我個人覺得最大的難點在于原告家屬需對借條真實性進行舉證,鑒于原告被告均已過世,在無其他證人的情況下,只能通過筆跡等進行鑒定,但已經過世的人的筆跡也不太好找,一般來說還需要原告進行舉證以證明當時借款確實已經到達借款人手中(就算有轉賬記錄也不太好確認相關轉賬記錄恰好就是借條上所列明的借款),因此這一點對被告家屬是有利的。
退一萬步講,如果原告家屬能找到鐵證證明原告確實借過錢,且你繼承了被告的財產,那就痛痛快快還了唄,反正你也沒什么損失,那錢本來也不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