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傷情鑒定程序和時間_打架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
特邀律師
做傷殘鑒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后半年,否則鑒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后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托律師事務所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綜合評定:
第一、人體傷后治療效果。
第二、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第三、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如何辦理?
辦理程序如下: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傷情鑒定不能超過一個星期。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傷害案件的鑒定期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事發后法醫鑒定時間: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法醫鑒定申請流程:
(一)辦理程序
1、被鑒定人受傷后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后出具《法醫鑒定委托書》;
2、被鑒定人持《法醫鑒定委托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鑒定中心鑒定;
3、鑒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鑒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并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復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鑒定人制作規范化的鑒定書(包括鑒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鑒定書審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審核簽發后交法醫鑒定中心辦公室,并通知被鑒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鑒定書;
5、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到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或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