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_工傷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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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簡單分析一下:
1、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未找到工作單位前用經濟補償金維持正常生活,當然維持的應該是夫妻共同生活。
2、婚姻法規定,歸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之外,其他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當歸屬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3、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配偶一方專用的、滿足其職業、愛好所需的書籍、工具等財產,獎勵給配偶 一方的帶有紀念意義的獎章、獎杯等榮譽性物品,其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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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賠償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請問:個人身體遭受損害賠償能作為一種夫妻家庭‘’收益‘’嗎?
依我之見:工傷賠償款依法不是夫妻共同收益的財產,所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財產來分配。
我國現行巜婚姻法》規定:作為個人人身損害賠償的,比如傷殘丶軍人傷殘、工傷損害等它們具有個人人身損害的‘’個人‘’屬性,因此,依法是不能作為一種財產的收入形式納入夫妻共同收入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同理,如果法律承認對于個人因遭受人為故意丶過失的人身傷害的賠償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財產,難道我們的法律會鼓勵人為傷害他人身體,而允許法律保護的公民的身體健康遭受損害嗎?答案:‘’不能!如果我們的法律都允許將個人傷殘的賠償作為財產‘’收益‘’的一種手段的話,那這樣的法律就太荒唐丶太可笑了!所以,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將工傷傷殘賠償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工傷保險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社會保險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支付工傷職工本人的賠償,依法屬于工傷職工個人財產。我愿意回答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如您認為我回答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與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