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_法院是行政機關嗎?
特邀律師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等。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人大負責,人大閉會期間對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髙審判機關和審判監督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 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選舉院長,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各級人民法院的任期與產生它的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不存在領導關系,而是審判監督指導關系。
民事案件審判權的行使機關是人民法院。 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其中,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各級人民法院主要任務: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秩序、保證公民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司法機關中的審判機關。根據《憲法》第12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