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職責和職能_法院的職能有哪些???
特邀律師
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3)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了解。
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法律依據:《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稇椃ā返谝话偃l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包括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明確了人民法院的任務和職能: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具體而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ㄒ唬┓?、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ㄋ模┤嗣駲z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院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并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員。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有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司法解釋權,死刑核準權。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另外,檢察院自己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案件有偵察權.可以自己立案偵察起訴.而對于公安機關的偵察工作和法院的審判工作,檢察院是監督的作用.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檢察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反映向法院抗訴.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就是一個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組成一個等腰三角形關系.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
(四)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及其他紀律的行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復議和申訴;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