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職能是什么的機關_人民法院是什么性質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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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是四級審判機關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糾紛的國家機構。各基層法院
縣(區)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是四級審判機關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糾紛的國家機構。各基層法院都擁有和行使調解的職能。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主要負責各種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
很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是對檢察院的就是不太了解。
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紹一下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和作為控方出庭。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和提出抗訴等。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法律依據:《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法院職責(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和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四)審判由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十)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十一)負責指導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監察工作。(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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