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后反悔了可以收回嗎_農村房屋賣出后還能收回嗎?
特邀律師
農村有閑置房屋,可能覺得留著沒什么用了,正好遇到有買的,那就賣掉換成現金,這種事情再正常不過了。農村的賣房行為,一般也不過戶,也沒有部門去監管,找個人一說合,雙方愿意,隨便寫個買賣協議,雙方簽字,中間人簽字,現錢交清,房屋就是人家的了,如果有房產證或宅基地證,一并交給買方,這買賣就結束了,誰也不許反悔了。協議上通常會說,賣給某某永遠為業,過后再反悔,一般會被人笑話,也要不回去了,所以,很少聽說農村房屋買賣 后再反悔的。
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了,農村往往會遇到拆遷現象。也是,農村的房子本來不值錢,賣了也就賣了。可是一遇拆遷,國家的補償就多了,肯定會比賣房子合適多了。所以,賣房子的人后悔了,要是這房子能要回來就好了。有的人只是想想,暗自后悔,怪自己沒有遠見。但有的人卻在利益驅動下,厚了臉皮,付諸行動,撕毀協議,往后要房子了。那么,這種情況,房子能要回來嗎?這就要牽扯到政策了。
正常來說,民間私下簽的買賣協議,雖然沒有公證,但也是產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前提是,協議要符合國家的政策,不能和國家政策法律相抵觸,同時還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通常來說,農村的房子買賣行為,基本都是雙方自愿,不存在強買強賣。那么,能否要回來,就要看這協議是否符合政策和法規了。
就本題來說,這位村民的房子,是賣給了外村的村民,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的房子買賣,只能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賣給外村村民和城市人口,都是不符合政策的。而不符合政策的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協議,自然就是無效的協議。所以,本題涉及到的房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房主反悔了,當然是可以要回房子的。雖然法律不保護賴皮貨,但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
不過,從道德層面來說,房主因為房子值錢了而反悔,是不講道義的,是讓人瞧不起的。再從法律層面來講,這房屋的買賣,雙方都知道不符合政策,所以都有責任,也不能讓買方吃虧。你反悔了,或者說你撕毀了協議,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退回人家錢財款和利息之外,應該額外給人家一點補償。你把房子要回去換大錢,讓人家損失了,你進行點補償,是完全應該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要回房子,但必須付給買主一定的補償,盡量達到雙方愿意,這才公平合理。不能因為協議不符合政策,你就光要回房子不給人家補償,因為你賣房子時自己也知道這買賣不符合政策,所以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能光想好事,大家說是不是呢?
你好,如果是合法的房屋買賣,那是收不回來了。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抄賣土地的通知》當中提出,禁止城市居民去購買農村的房屋的。也就是說在這之前賣的房子你是要不回來了,死心吧!
如果是1999年這個通知公布之后賣的房子,并且買家是屬于城市居民,那么,這個合同時無效的,你可以要回來。
當然了,你也得把之前賣房子所得的錢還給買家,并且根據這些年的物價給予相應的補償。
如果買家不同意(是我我也不同意,當初你要賣就賣,現在看到房子漲價了就想要回去),那么你只能去提交法院進行裁決了。
不過你在村里的名聲也就爛了,畢竟買家在村里也住了十幾年了。
在2016年,有這么一個案例:
村民何某在2001年以1.9萬元把村里老屋賣給了居民老王,然后15年后的今天,反悔了。
老王已經在房子里住了15年,并且花了好多錢把房屋重新修整,當然不愿意了,于是何某就把老王告上法院,訴請法院判令確認雙方15年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自愿退還當初購房款、要求老王歸還房屋。
由于本案訟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而老王是城鎮戶口,故何某與老王簽訂的《契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最后判決老王取得的房產應當予以返還;老王支付的房款,何某應當返還;因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均有過錯,根據房地產評估現值18.34萬元,老王支出的鑒定費1000元,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老王獲賠近15萬元。
我老公家的房子在十三年前被婆婆賣給了他舅舅,當時賣了四千塊錢,等我老公接到通知的時候房子已經拆了,里面的東西也被搬空了,后來都沒了。老公的父親在他十幾歲的時候去世,母親改嫁外地,舅舅家和老公家挨著,幾次三番想把我老公房子買了,兩處合并一處重新翻蓋,后來終于在婆婆點頭,老公不知情下拆除翻蓋了,因為在我和老公結婚頭一年發生的事情,我不知情,從此我老公就沒家了,雖然賣房的四千塊錢,我他媽一分錢都沒要,但是直接導致我老公沒家了,第二年我和老公結婚,我們在我家結的婚,證也是在我們鎮上領的,打算在我們這里定居了,家沒了,他媽改嫁了,我們也不可能去他媽家居住了。老公家原來種的蘋果樹,賣給了老公的三叔,賣了五千塊錢,后來過了幾年,村里傳要占地,婆婆打電話跟我老公說,如果占地讓老公三叔分錢給我老公,我當時在旁邊說,那如果舅家的房子也被占是不是也得分我們一套房子呢?以前剛結婚年齡小不懂事,現在是越想越難受,老公父親沒了,家被賣了,想想實在是可悲啊!甚至死后葬在哪里都是個問題啊!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購買二手房,簽訂了買賣合同,現在房東反悔,想收回自己的房子,這種情況該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題主問題的描述,這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并且出賣人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題主有兩種選擇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1、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配合你辦理不動產權過戶手續;
2、違約損害賠償: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賠償。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簽訂之后生效了,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無法繼續履行,否則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履行。
題主如果想要求出賣人繼續將房屋賣給你,其實只需要讓出賣人配合你辦理產權。將房屋變更至你的名下。即可以完成房屋買賣。因為我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沒有去房管部門辦理過戶轉讓的,只有房屋買賣合同,并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因此如果你很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在出賣人沒有將房屋賣出之前立即起訴。起訴的時候同時申請將房屋查封,防止出賣人一房二賣,或者惡意轉移房屋。
違約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在履行合同之前,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出將不履行主要義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題主可以自行選擇與出賣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一旦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對方存在違約情形,一般而言,房屋買賣合同中會對雙方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只要約定的違約責任,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都會得到支持。
但如果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通常來說交付定金的,有權向賣方主張雙倍定金賠償;如果房屋有漲價的,題主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房屋差價賠償。
總結
二手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不愿意履行合同,肯定可以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配合過戶;
2、合同中有違約責任承擔的情形,以合同約定為準(違約責任的約定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中無違約責任承擔的情形,交付定金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房屋漲價的,也可以向出賣人主張差價(房屋上漲后的價格—買賣合同中的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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