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過了哺乳期怎么判_嬰兒哺乳期離婚怎么判?
特邀律師
這種情況,孩子一般判給媽媽的,爸爸交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及哺乳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提出,法院可以受理。離婚時,子女還在哺乳期的,子女的撫養權原則上歸女方所有。
子女在哺乳期及兩周歲以內,女方優先扶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幾個權威的說法:
首先看看中國的指南:
2015年8月中國營養學會婦幼分會發布了,最新版《中國0~6個月齡嬰兒喂養指南》中關于母乳喂養時間提到“堅持6月齡內純母乳喂養”
再來看看美國的推薦:
2012年美國兒科醫師協會發表在《兒科學》(Pediatrics)雜志上的推薦是這樣的:“6個月內純母乳喂養,之后在繼續進行母乳喂養的同時添加輔食,持續母乳喂養到1歲,或當母親和嬰兒都需要時繼續母乳喂養到1歲以上。”
最后來看看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推薦:世界衛生組織宣稱母乳喂養可以降低兒童的死亡率,其對健康的益處可以影響到成人期。以總體人群而言,純母乳喂養是出生后到6個月的推薦喂養方式,之后繼續進行母乳喂養并適當添加輔食,一直堅持母乳喂養到2歲或更長。
實際上最佳的斷奶時機,應該是寶寶發出了以下這些信號時:
? 能吃的輔食種類比較多,對母乳的依賴逐漸降低了;
? 飲食逐漸轉向固體食物;
? 對母乳的興趣下降,吃奶時容易分心,喜歡東張西望,甚至跑開;
? 能適應母乳以外的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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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滿一歲整,法院依法判令不予離婚。孩子在哺乳期男女離婚,撫養權法院會判給女方,因孩子小需要母親照顧,這些在婚法中也有章可尋。
一般由母親撫養。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司法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首先要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考慮,予以判決確定。
主要分三個年齡段:
一,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1.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的; 2.不盡撫養義務的; 3.其他原因無法隨母親的;4.雙方協商同意隨父親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二,兩周歲以上的,父母具備以下條件的一方,可優先考慮隨其生活:1.再無生育能力的; 2.長期隨其生活的一方; 3.無其他子女的一方;4.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一方,不適宜隨其生活;5.單獨長時間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幫助照顧,可隨這方的父親或者母親一起生活。
三,十周歲以上的,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生活,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此外,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孩子的,也可以。
總之,雖然夫妻雙方離婚,但是不因為離婚而改變和孩子的親子和血緣關系,希望都善待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