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_醫療衛生保障法?
特邀律師
要堅持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 (公益性) ,不斷完善制度、擴展服務、提高質量,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健康促進等健康服務。
這是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的一段講話,為我們的基本醫療衛生事業指明了未來的方向,那就是要堅持公益性,這充分體現了我們社會的優越性,真正為老百姓做實事,真正去維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真正為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保障。
關于醫療告知的新變化
第三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別明確了“醫療費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無論是在《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草案)》都沒有將醫療費用作為告知內容單列出來。《基本醫療法》在此特別單列出來,足以說明“醫療費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增加“及時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條法規特別增加“及時”兩字,值得注意。據此可以認為,告知的時機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沒有做到“及時”告知的,將來可能被作為不利的證據。
手術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口頭告知無效。但是此次《基本醫療法》第32條明確將“書面”二字刪除是醫療告知的重大變化。該修改增加了醫方告知的途徑和方式,比只能“書面”告知靈活,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條則將《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經患者“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也抹去了“書面”。
以“法治之力”保護醫護人員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第五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禁止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
《基本醫療法》在多處闡明國家對醫務人員的保護。例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
此外,醫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場所范圍后,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這是對“醫鬧”事件嚴重性的進一步強調,將其從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對涉醫違法行為打擊處理力度的加強,也是對目前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的一種立法回應。
關于過度醫療的新變化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不得過度檢查”擴大到“不得過度醫療”
醫療包含檢查、治療、護理等診療過程的全部環節,《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p>
此次,《基本醫療法》直接規定了“不得過度醫療”,全面擴大范圍。
醫療倫理相關的新規定
第三十二條 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加強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范,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的原則,并符合倫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醫療倫理規范或需負法律責任
《基本醫療法》用了四條對醫療“倫理”進行規定,并規定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醫學倫理規范的法律責任。可以看出,今后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倫理規范與符合診療技術規范同等重要。
關于醫療倫理要求,實務中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從程序上,醫療行為要根據規定進行倫理審查;二是從實體上,醫療行為處理符合診療規范外,還要求符合醫學倫理。
明確個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范。
保護個人健康信息被納入法律
《基本醫療法》對于個人健康信息保護早在一審稿中便已初見端倪,這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互聯網+醫療”潮流下的必然舉措。
從醫療大數據分析到商業醫療保險定制,再到智能化醫療診斷,均以個人健康信息為基礎。因此,個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層面予以特別保護。
明確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則意義重大,也是這部法律最大的亮點之一。這一原則是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經驗,其重要價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必須以公民健康為目的。
對此,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王岳教授認為,“新法會從根本上讓公立醫院回歸公益性,更準確說是福利性?!?/p>
王岳教授說,醫院必須真正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順應國際醫學理念的發展趨勢,尊重和保護患者利益,將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將“治病救人”的行醫目標,盡快轉變為“幫助病人”的行醫目標,“這才能讓我們的醫務人員安全起來,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p>
能否拒絕或者拖延未付費的急救服務
對于此問題,筆者認為,只要是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就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除了上面提到的“醫療機構的公益性”之外,《基本醫療法》第三條還規定:“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p>
此外,還有眾多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提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p>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三十條規定,醫護人員應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醫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一條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紅線
《基本醫療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但是有三點需要注意:
1.公立醫院禁止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2.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無論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均禁止。
3.公立醫院可以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展開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但能否盈利為目的的合作(比如醫療業務合作),本法并沒有明確。
總之,無論是社會資本還是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合作,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計,程序正當,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12月28日表決通過《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法》)。這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醫療法》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醫療法》將對醫療機構管理帶來新的變化和新的要求。
關于醫療告知的新變化
第三十二條 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別明確了“醫療費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無論是在《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草案)》都沒有將醫療費用作為告知內容單列出來。《基本醫療法》在此特別單列出來,足以說明“醫療費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增加“及時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條法規特別增加“及時”兩字,值得注意。據此可以認為,告知的時機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沒有做到“及時”告知的,將來可能被作為不利的證據。
手術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口頭告知無效。但是此次《基本醫療法》第32條明確將“書面”二字刪除是醫療告知的重大變化。該修改增加了醫方告知的途徑和方式,比只能“書面”告知靈活,也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條則將《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告知需經患者“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也抹去了“書面”。
以“法治之力”保護醫護人員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第五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禁止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
《基本醫療法》在多處闡明國家對醫務人員的保護。例如,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
此外,醫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場所范圍后,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這是對“醫鬧”事件嚴重性的進一步強調,將其從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對涉醫違法行為打擊處理力度的加強,也是對目前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的一種立法回應。
關于過度醫療的新變化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不得過度檢查”擴大到“不得過度醫療”
醫療包含檢查、治療、護理等診療過程的全部環節,《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p>
此次,《基本醫療法》直接規定了“不得過度醫療”,全面擴大范圍。
醫療倫理相關的新規定
第三十二條 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加強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范,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的原則,并符合倫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醫療倫理規范或需負法律責任
《基本醫療法》用了四條對醫療“倫理”進行規定,并規定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醫學倫理規范的法律責任??梢钥闯觯窈筢t療行為符合醫療倫理規范與符合診療技術規范同等重要。
關于醫療倫理要求,實務中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從程序上,醫療行為要根據規定進行倫理審查;二是從實體上,醫療行為處理符合診療規范外,還要求符合醫學倫理。
明確個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范。
保護個人健康信息被納入法律
《基本醫療法》對于個人健康信息保護早在一審稿中便已初見端倪,這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互聯網+醫療”潮流下的必然舉措。
從醫療大數據分析到商業醫療保險定制,再到智能化醫療診斷,均以個人健康信息為基礎。因此,個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層面予以特別保護。
明確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并控制規模。
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則意義重大,也是這部法律最大的亮點之一。這一原則是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經驗,其重要價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醫療衛生事業必須“具有公益性”,醫療衛生服務必須以公民健康為目的。
對此,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王岳教授認為,“新法會從根本上讓公立醫院回歸公益性,更準確說是福利性。”
王岳教授說,醫院必須真正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順應國際醫學理念的發展趨勢,尊重和保護患者利益,將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將“治病救人”的行醫目標,盡快轉變為“幫助病人”的行醫目標,“這才能讓我們的醫務人員安全起來,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p>
能否拒絕或者拖延未付費的急救服務
對于此問題,筆者認為,只要是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就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除了上面提到的“醫療機構的公益性”之外,《基本醫療法》第三條還規定:“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p>
此外,還有眾多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提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p>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三十條規定,醫護人員應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邠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醫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一條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與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紅線
《基本醫療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但是有三點需要注意:
1.公立醫院禁止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2.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無論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均禁止。
3.公立醫院可以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展開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但能否盈利為目的的合作(比如醫療業務合作),本法并沒有明確。
總之,無論是社會資本還是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合作,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計,程序正當,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健康教育是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的社會和教育活動,促使人們自覺地采納有益于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減輕影響健康的危險因素,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 體育健康教育是從社會學、心理學、人文學、生物學、生理學、運動力學等不同角度,論述了人體運動健康的基本原理和指導性的鍛煉方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醫療保障對象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具有常住戶口,并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下列各類優撫對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細則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二、醫療保障原則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給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三、醫療保險制度
(一)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無力參?;驘o工作單位的,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縣民政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二)在城鎮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助,所在單位要按規定繳納單位應支付的參保費用。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其單位繳費部分,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直接撥付給縣社保機構。
(三)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財政部門按縣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將經費撥付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各鄉鎮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
(四)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四、醫療優惠政策
接診的醫院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要求,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盡可能減少患者負擔。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在縣公立醫院就醫,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醫療機構應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五、醫療費用報銷
優撫對象參保后,其醫療費用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府發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府發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的文件規定報銷。
六、醫療補助制度
優撫對象在享受醫療優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以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自費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影響生活的,由縣民政部門在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七、醫療資金管理
(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對象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縣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資金籌集可用社會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級下拔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作為補充。
(二)縣民政局應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于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于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于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三)條件成熟時,對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資金,應實行社會化發放。
八、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為加強領導,成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聯系、協調、審查工作。嚴格審查享受醫療保障優撫對象的資格,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鄉鎮民政辦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相應的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同財政、民政部門共同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好有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加強對資金的協調指導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專款專用。
衛生部門負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行為,督促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落實優惠待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今日實施,這些規定與每個人密切相關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2020年6月1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并對暴力傷醫、藥品質量、院前急救等民眾關切的問題也做了相關的規定。專家們認為,這部法律凸顯了“保基本、強基層、促健康”的理念,對于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該法的規定看似原則、抽象,實則與每一個人密切相關,人民的健康權利從此有了立法保障。
新法對社會大眾關切的問題做了哪些新的規定,我們從新法實施前北京的兩起暴力傷醫案件說起,解讀它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一、將醫院定義為公共場所,明文規定暴力傷醫的法律責任
據媒體報道,兩會期間,4天之內北京接連發生兩起“暴力傷醫”事件。5月25日,北京燕化醫院患者因就診順序問題與當值醫生發生爭執,將該醫生打傷。
(圖片來源:房山警方在線)
5月28日,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患者家屬因對手術安排不滿,將與其溝通解答的醫生打傷。
(圖片來源:西城警訊)
暴力傷醫,令醫護人員寒心,更傷害了整個社會醫療事業的發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將醫療機構定義為公共場所,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同時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違反上述規定的,輕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重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法將醫院定為為 “公共場所”加大了對涉醫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這一規定將在醫院鬧事的行為上升為社會公共問題,將醫療機構的安全層級從醫院內部的“保安”上升為“公共安全”的層面,這無疑會促使公安機關加大對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的保護力度,從嚴打擊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兩例北京傷醫案件的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也是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醫療機構定義為“公共場所”立法本意相適應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實施之后,任何止擾亂醫院秩序,威脅、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的行為都將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健全院前急救體系,規定公共場所配備必要急救設備、設施
《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設備配備標準,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急救藥品、器材和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根據《中國心血管病報告2018》,估計中國每年發生心臟性猝死54.4萬例。然而,有數據表明,在我國,院外發生的猝死救治成功率僅有1%左右。
2019年11月27日,藝人高以翔被爆在錄制浙江衛視綜藝節目《追我吧》時暈倒,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全力搶救,醫院最終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年僅35歲。該事件僅僅過了兩天(11月29日),北京地鐵2號線一名男性乘客心臟病突發,搶救無效去世,據媒體報道該車站無AED。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有效的急救服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將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設施寫入法律,而且使用了“應當”的用語,這就為急救設備、設施成為公共場所的標配提供了法律支持,為落實健康中國行動的相關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該法實施后相關部門將會確保資金到位,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如機場、火車站、地鐵站、大型購物中心以及運動場等,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從而能在需要時進行及時有效的搶救,提高院外發生猝死的搶救成功率。
三、保護個人健康信息被納入法律,泄露個人健康信息將被依法懲處
保護患者的隱私是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始終堅持的原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3條規定了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確立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的基本規范。對醫務工作者而言,不僅要有精湛的技藝,還要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嚴格保護患者的隱私不受非法侵害。
2019年10月27日,網傳知名歌手林俊杰就醫信息被泄露,使用過的吊水針頭和注水包疑被醫護人員出售給粉絲的事件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林俊杰就醫醫院11人被停職,醫護人員追星要守住法律底線!| 醫法匯)。泄露患者隱私不僅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務人員泄露患者信息被判刑,醫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重視丨醫法匯)。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該法并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的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保障患者就醫安全,加大了對非法行醫的處罰力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與新法沖突的處罰條款將不再適用,統一適用新法的規定。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實施后,對非法行醫的處罰將會由《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1萬元以下的罰款,變更為“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最低5萬元的罰款。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醫療保障主要是國家發展水平確保的福利問題,醫療公平需要公開、透明和價格指導。
衛生保護原則
預防為主原則
公平原則
病人自主原則
醫療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n1、衛生保護原則 n2、預防為主原則 n3、公平原則 n4、保障社會健康原則 n5、病人自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