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_設定居住權需要帶上房產證嗎?
特邀律師
1.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2.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3.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4.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5.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6.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7.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 新增房屋“居住權”。
從2021年起,每一套大產權房子都擁有三種不同的物權屬性,分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居住權。
居住權是獨立于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外、新增的第三種屬性。可以理解為單純給居住人設置的1個物權類型。帶有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無償設立、不能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設立初衷,是讓一些只有一套房的人,或者不想賣掉房子的人,可以通過單獨轉讓居住權的方式獲得收益。但居住權的確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還是多了解為好。
2、住宅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費用待定。
根據2021年新規,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可以自動續期,不需要手動提出申請。這解決了很多人擔心產權到期之后的問題。
居住權的確立,完善了住房保障體系,有利于促進租賃市場的發展,穩定房地產市場,促使房地產商向租賃市場和提質控速方向轉移。
以前人們租房,不是被惡意漲房租就是被業主無故違約轟出去,租客缺少了穩定居住的保障,逼的人們不得不咬牙買房,不想再繼續受業主的氣。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之后便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居住權的范圍和期限允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確定,填補了房屋所有權與租賃權之間的中間地帶,為居民獲得住房提供了更多樣的法律形式。
居住權的設立,有利于保障租客的權益,促進租賃市場的發展。不利于房產買賣市場,對于房價上漲的城市,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但對于房價下跌的城市,有點雪上加霜了。
對于整個房地產市場來說,房住不炒的核心定位更加明確,有利的打擊炒房者入場,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房地產商會更加傾向于提質控速。提高產品質量,降低建設速度。居者有其屋即將實現。如何在房地產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就需要在提高人們居住條件方面下功夫,高品質大盤,優美的居住環境,將會是人們追求的新方向,這也是為什么一些高端樓盤漲價的原因之一。
因此,居住權的確立,給炒房者敲響了警鐘,使開發商在樓盤的開發過程中,更加傾向于高品質社區的建設。
我是京南樓市觀察,專注京南涿州、固安等京南房產市場。更多樓盤信息,房地產市場解讀,歡迎關注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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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意,假定條件如下:
1、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
2、房屋不屬于國家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屋。
3、用于抵押的房屋已經在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
基于以上條件,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房屋權利人是可以在該房產上設立居住權的。
理由如下:
1、此時的房屋所有權仍然為債務人所有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經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用于抵押的房屋歸債權人所有。
同時,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因此,房屋權利人在該抵押的房屋內設立的居住權,是有效的。不管是自己居住,還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行為。
對于抵押權設立后的出租行為,抵押人應當告知承租人,但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如果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償該債務時,抵押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執行、拍賣房產,租賃方不得以買賣不破租賃為條件拒不搬離租賃的房屋,因為租賃關系在抵押權設立之后存在。
2、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損的判斷
通常情況下,居住一般都是針對住宅房屋的情況,居住只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住宿等行為,不會破壞房屋本身。
除非市場出現斷崖式的跌價,其價值可能受到減少外,一般情況不會受到減損。所以,作為抵押權人,我認為不用擔心。
假定該房屋出現市場的斷崖式的跌價行為,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對該抵押房屋進行重新評估,判斷價值的跌價情況,并就減少部分的價值,要求抵押人追加擔保物或者償還減少部分的價值對應的債務。
如果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不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抵押權人只能就其獲得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綜上所述,房屋權利人是可以設立居住權的。
提交的資料包括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居住權登記。
第二、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這種情況還真遇到過,我一親戚父親找一后老伴,房子名為兒子名下,兒子和他們有一協定,如果父親先去逝繼母可以繼續在此居住,結果父親先去逝了,繼母住了一段時間后自己走了,但倆家一值有往來處的非常好。在這里要說的是一定要有個書面協議,一切按協議處理事情。
所謂法典就是同一門類的現行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的法律。而民法典就是現行民法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經過整理、編訂而形成的系統法律。
民法典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而是民事法律的集合體,是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正是因為它是一個“集合體”,所以加了一個“典”字。
民法典包含了民事活動中從大到小的的很多方面,如合同訂立、公司設立、離婚、繼承、買賣等,可以說是一部“社會科學百科全書”。
目前我國的民法典尚未施行,我國的民法典草案將在接下來5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進行審議。從目前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全文可以看到,民法典草案共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負責,共126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