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_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易軼律師!作為一名婚姻家事律師,來聊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有哪些值得重點關注的點吧~
1、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
2、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3、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離婚冷靜期;
4、完善了婚姻過錯的賠償制度;
5、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6、明確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概念;
7、明確其他的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
8、明確了2種情況下,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就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
9、明確了夫妻之間的日常家事行為的代理權;
10、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可以單獨提出訴訟了;
11、分居滿1年,一方又再一次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該判決離婚;
12、確定了離婚后子女撫養的判決,要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13、明確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權利;
14、明確規定了離婚的時候有過錯方,應該向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
1、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守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處事真誠,信守承諾。
5、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
《民法典》根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將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范疇,規定了三類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文可以看到,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的大類別沒有變化,但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下調了,同時明確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等權利等,這些改動體現了民總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進一步深入,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時,也能用法律的武器更好的保護自己。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民事主體應該遵循原則:
1、平等原則: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
5、綠色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6、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有: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