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頒布_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條例全文?
特邀律師
從1979年制定出第一部環境法以后,到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環境保護法》。頒布于1989年12月26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是對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修訂而重新頒布的,共分6章47條。作為一部環境保護綜合性的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該法規定了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等原則,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等制度,該法較為全面地規定了環境監督管理、保護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違反環境法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于1982年8月23日,自1983年3月1日施行。該法共8章48條,規定了防止海岸工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止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等方面的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頒布,自198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1996年5月15日對該法進行了修正。修改后的該法共分7章62條。該法對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以及違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較為詳明的規定,是我國在內陸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較全面的綜合性的法律。
《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于1987年9月5日,自1988年6月1日實施,于1995年8月29日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該法共分6章共60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法是我國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綜合性的法律,也是國家和地方制定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的實施細則、條例、規定和辦法等法規的依據。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6章77條。該法適用范圍是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以及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該法。該法是規定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頒布于1996年10月29日,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分8章64條。該法在吸收了國務院發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有關的內容的基礎上,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工業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以及相應違法責任等方面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世要減開礦別再擴大城鎮化,
山區久旱盡快回修留住水源;
等到水位逐年地下逐年上升;
整平土盡快回復大地園林化。
我國已經制定頒布了以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環境標準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5年1月13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