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屬于什么所有_什么是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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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是按政策規定和農戶經營能力,將荒山劃給各農戶的一種經營方式。山權歸國家或集體,林權歸農戶個人,貫徹誰造誰有、允許繼承、可以折價轉讓的政策。劃分自留山以村 (組) 現有農戶和每戶人口及荒山的多少為標準。農戶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樹木、撫育改造和開展林副產品生產等經營自主權。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產的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完全歸農戶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規定出售。”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自留地有以下特征:
1.在憲法層面的規定:農村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根據《憲法》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2.在法律層面的規定:農村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農村自留山不得上市抵押交易。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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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自留山 zì liú shān 指留給農民自己經營,產品歸個人所有的山地。 參考: 自留地 【拼音】:zì liú dì 【解釋】:在實行農業集體化以后留給農民個人經營的少量土地。比喻自己的私人空間。 【出處】:路遙《平凡的世界》第一卷第五章:“他們把農村擴大了幾尺自留地或犯了點其它‘資本主義’禁忌的老百姓以及小偷、賭徒和所謂的‘村蓋子’、‘母老虎’,都統統……” 【語法】:作主語、賓語、定語;多用于口語
您好,自留地與承包地在性質上并無大的差異,且同為集體所有個人使用,因此在自留地上建設房屋同樣應當依法進行申報審批,取得合法證件,完善相關手續。也就是說,當下自留地是不能隨便建造非農業設施建筑的,其基本上屬于農用地范疇。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土地較為分散,一些年代久遠的土地性質早已無法分辨,因此在相關法律尚未出臺之前,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建設的房屋即便沒有取得相應手續,只要滿足房屋建設時的要求,同樣應當視為合法使用土地建設的合法房屋,在遇到征收時同樣應當按照合法建筑進行補償。另外,在土地流轉方面,自留地無法像承包地那樣流轉,被征收人在與他人簽署土地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目前,新一輪的土地確權工作已經展開,關于自留地的確權問題目前雖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部分省市已經將自留地納入確權范圍了,這意味著農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將得到進一步明確,這也為以后的自留地流轉等土地制度改革做好了鋪墊。土地承包經營權既然已經“三權分置”,那么自留地也將相應的有其流轉經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