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修改刑法是誰的職權_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法?
特邀律師
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據是憲法。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2、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
3、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法律)的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單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有如下區別:
1、定義不同 單行刑法是單行規范性法律文件,刑法典之外,為補充、修改刑法而由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單行刑法規范。 刑法修正案與《刑法》同等,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
2、作用不同 單行刑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刑法規定進行部分補充、修改或廢除部分刑法規定的單行規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是立法機關制定的針對某一類專門問題或行為的刑法規范。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機關在修改刑法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作的修改。是為了保持《刑法》的穩定性,而保證刑法條數不變的措施。這樣一來,修改后,頒布的不是一部新的刑法,而是修改后的“舊刑法”,從而保持穩定性。
3、立法模式不同 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礎。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單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可以分為散在型和編纂型兩種。所謂散在型就是單行刑法各自獨立規定,分散于各個方面。編纂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現有的特別刑法予以整理協調,按照一定的原則編纂為法典式的統一體。 我國單行刑法采取的是散在型的立法模式,而根據單行刑法適用的對象不同又可分為針對特定之事的單行刑法,針對特定之人的單行刑法和針對特定地域的單行刑法。
八個修正案和一個單行刑法《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單行刑法:一般是立法機關制定的針對某一類專門問題或行為的刑法規范;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機關在修改刑法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作的修改。是為了保持《刑法》的穩定性,而保證刑法條數不變的措施。這樣一來,修改后,頒布的不是一部新的刑法,而是修改后的“舊刑法”,從而保持穩定性。
在中國,國家法律先是由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訂立的,是第一個維護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專政的法律法規,要求法律法規對資產階級全面專政而拿到政治協商會議上進行磋商由人民代表表決通過的。具有鮮明的黨性,強調黨對法律工作的領導作用。
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訂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制,法律創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訂、修、廢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