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取保候審由誰決定_批捕以后還可以取保候審么?
特邀律師
取保候審辦案民警無權決定,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三天給予答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以申請,應該盡量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前申請取保候審。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根據職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在理論上來講,不管刑事案件進展到了什么階段,都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取保候審。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當事人尚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則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只要犯罪情節較輕、當事人認罪坦白、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大;在當事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則再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小。 如果當事人被執行逮捕,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或法院后,則再由檢察院或法院予以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則更小,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或法院一般不會再予以取保候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第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重大團伙案件,公安機關可延長拘留至30日;后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可進行取保候審,為期12個月;到期后檢察院可進行取保候審,為期12個月,從時間上看沒超期。
你好!
逮捕后,案子在哪個階段,取保候審就由哪個階段的辦案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