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同意債權轉讓的法律依據_債權債務的轉讓法律規定是什么?
特邀律師
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可轉讓的,經受讓人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 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只要在完成債權轉讓之后,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可,不存在債務人同意不同意的問題
第一,債權轉讓通知送達就生效。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只要將債權轉讓通知合法交通知給債務人即生效。
第二,債權轉讓協議與債權轉讓通知不能完全等同。協議在甲丙之間生效,不能直接對乙生效,甲應當在給協議的時候另外注明直接向丙付款視為還債,沒有這個說明,乙拒絕在程序上是說的過去的,法律不光講實質,有時形式要求也很重要
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注意事項:
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必須辦理批準.登記,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投資權益的轉讓,須經對方的同意,并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