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期限_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后怎么辦?
特邀律師
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后,該地上房產依然屬于購房者所有。
無論是住宅還是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準予續期的,每次續期時間以10年為宜,對于原出讓年限較短的可適當延長。對于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后的起算時間可以與原使用期限截至日不連續,可以從續期批準之日重新起算,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應該從原使用期限截至日起算。只要符合要求,可以多次申請續期。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也有區別的,1988年1月3號之后,凡通過有償方式與國土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規定,我國《建筑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取得有劃撥與出讓兩種方式,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期限限制,其最高期限為:居住用地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這里需要強調對“住宅用地”的理解問題,住宅用地分為“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及“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兩張情況。 “城鎮單一住宅用地”是指城鎮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是指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商業的混合用地。即“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不等同于居住用地,所以不能因此簡單套用70年的標準。
決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最終因素是在該土地上所建房屋為商業還是住宅而與土地分類沒有直接關系,土地分類應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疇,土地使用年限應根據在其上所建房屋的性質而變更,即可以是70年,也可以是50年,而與其原土地分類屬于“城鎮單一住宅用地”還是“城鎮混合住宅用地”無直接關系。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是有期限的: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4、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因為房屋及土地已經使用,所以還剩余20余年,根據現在的法律規定,住宅到期的可以免費延期的。
估計以前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時40年的,你買房子時已經在開發商那個占用了幾年了。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5.非住宅建設用地
(1)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
(2)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務院于1990年5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于最高年限的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