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承包期為幾多少年_耕地承包為幾年?
特邀律師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耕地的承包期限可以再延長30年。
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一般是從1997年或者1998年開始,期限30年。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 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輪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無條件地延長30年不變。”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為1980年,再延長30年,統一確定起始時間在1997年,這就是第二輪承包。 因此,新一輪土地承包期統一確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農村土地承包期增加30年,是在第二輪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進行的,二輪承包期到2027年到期,再增加30年承包期就延長到2057年,這是全國性統一的法律規定,任何地方村集體調整土地必須依據此法規定。
為什么確權證只寫到2024年呢?
全國每個地方頒發土地確權證時間不同,原來執行土地承包到戶的時間也不同。確權證只寫到2024年,說明該村確的只是第二輪的承包地,該村的二輪承包期執行時間是1994年到2024年30年,第二輪承包期最晚是在1997年到2027年,1994年是執行承包地較早的地區,所以,他們頒發的土地證是二輪承包期剩余的承包年限,它與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期沒有關系。
阿洪的老家土地確權證直接確權到2043年,也就是說在二輪承包期的基礎上多確權15年,也沒有按照延長的30年承包期確權的。
2024年后會變嗎?
不會變的,2024年土地確權證書上的時間到期了,村集體還得重新頒發新的土地證,第三輪土地確權證書上登記的確權時間應該為2025年到2055年左右,總的30年承包期。
綜上所述,各地在二輪土地承包的執行時間不同,頒發土地確權證書的時間也不同,但國家土地承包政策保持30年穩定不變,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期限范圍內,村集體是無權私自變動土地承包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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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國度規則在第一輪土地承包行將到期之前,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說自1998年新一輪土地承包之后,土地的承包期限不斷持續到2028年。那么假如到了2028年,農民的土地真的會被政府收回嗎?
國度全力推行土地確權以及各種土地變革措施,其目的無非是讓廣大農民受益,同時支持促進鄉村的開展。從這個層面上來講,2028年土地承包到期后,農民的土地還是屬于農民,國度是不會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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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農村的土地主要存在這樣的矛盾,一些有地的農民不種地或者基本不會種地,而另一些想從事農業運營的農業大戶卻憂愁拿不到地。
為了促進鄉村土地的有效流轉,鄉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戰略,將土地的所有權、運用權以及運營權三者結合,土地可自在流轉,普通農戶具有土地的運用權,假如本人不愿意種地,就能夠將土地流轉給農業大戶,享有土地的運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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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花雪
按照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從上面這個法律條文來看,我們可以明確得知,只要是在承包期內,不管戶口是否遷出,都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19大報告中也提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長30年,保持農村土地關系長久穩定不變。
從題主的描述來看,農村有田,那就是說在第二輪土地確權過程中,已經確權,獲得了土地經營權證,是合法享有農村的土地,任何個人和集體不得非法侵占,或者強制要求其退出,否則的話,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目前的政策法規,戶口在第二輪土地確權以后遷出農村地區,成為非農戶口,其仍然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且可以延長30年,一直到2057年截止。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看法,如果有錯漏之處,歡迎在下面留言批評指正。感謝您的閱讀,如果您喜歡我的答案,敬請點贊關注。
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所謂“減人不減地”,這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原則之一,對于農民來講,自然是有喜也有憂的。比如原來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想要靠家庭承包分地無疑更難。拓展內容: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
問: 目前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 土地承包期有狹意的規定和廣意的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承包期都是狹意的理解。最新《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這條規定就屬于狹意的承包期。
廣意的土地承包期不但包含上述內容外,還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靈活性。
所謂長期性。
《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但后面又作了補充,30年到期后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到期后也順延承包期。二輪土地承包期從1997年開始,2027年結速,再延長承包期30年就到2057年,2057年到期后還有可能再延長30年,所以,廣意的土地承包期具有長期性。
所謂穩定性。
是指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變,《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因為發包方的組織機構撤銷、合并而變更承包關系。也不得因為承包人的身份變化而變更承包關系,在長期不變的承包期內,承包關系始終有效。所以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將戶口從農村遷出的,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發包方職能機構撤銷合并的,發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這就體現了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
所謂靈活性。
《土地承包法》把耕地的承包期規定為30年,把草地承包期規定為30~50年,把林地承包期規定為30~70年。承包期到期后是否繼續延長承包期,需要根據社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決定,一要保社會穩定,二要保經濟增長。如果承包期到期時社會發展穩定,經濟保持平穩增長,就會繼續延長承包期。如果承包期到期時,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就有可能會收回土地重新分配調整,這就體現了土地承包期的靈活性。
總之,土地承包期限規定為30~70年,19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在二輪承包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體現了我國土地承包期的長期性、穩定性和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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