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退人員判刑還有工資嗎_國企退休了判刑有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在退休之后如果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只要沒有被剝奪任何的政治權力和公民權利,他就可以繼續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如果是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拘役或是勞動改造,同時伴隨的就是服刑期間政治權利的丟失,同時也就意味著在犯人服刑期間是并不能享受任何的國家退休人員的待遇的,包括之前可以領的退休金,和國家在犯人服刑期間的任何薪資待遇。
一、退休后判刑還有退休工資嗎: 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犯罪后被處以拘役,或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人員,在其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而且,在服刑期間,不參與退休金的調整。在服刑結束后,按照其服刑前的標準領取退休金,幷參加退休金的調整。 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比如在羈押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而后法院判處其無罪,這種情況應該補發退休金,有退休金調整的應調整其退休金額,是判緩刑還可以領取退休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部關于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被判刑了,出獄后,還可以領養老金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好好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好回答。
首先要分好幾種情況:
一,比如說在入獄之前,一分錢的養老保險都沒有繳,出獄后又過了繳養老保險的年齡,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有什么養老金的。既然出獄了,也就是說以前的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現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當然也可享受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雖然沒有養老金,但民政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生活最低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同時社會也不會拋棄他(她),社區會根據他(她)的能力,安排一份恰當的工作。也就是說,出獄的生活還是有保障的。
二,如果他(她)在入獄之前就繳了個人養老保險,而且繳費年限也超過了十五年,出獄后也到了退休的年齡,建議找找社保部門,說明情況。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會給他(她)發放養老金的。
三,如果他(她)入獄前沒有繳養老保險,出獄后,又符合可以繳養老金的年齡條件,那么他(她)應該把養老金足額繳上,等繳滿十五年,到了退休的年齡也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四,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前(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犯罪入獄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獄后,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是沒有養老金,我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就不一一細說了。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可能還有很多沒有說到的地方,還望各位補充完善。
企業職工被判五年有期徒刑,退休時養老金有影響嗎?這個是肯定有影響的。但影響的不是養老金,而是繳費年限。
第一,服刑期間,無法繳納社保。
企業職工被判有期徒刑期間,由于已經剝脫了公民權利,屬于勞動改造對象,判處有期徒刑,一般都會被原單位除名,所以養老保險等社保都是處于停保狀態,即使家人有心按照個人身份幫你繼續繳納,也是無法辦理的,所以服刑這五年的社保就是處于斷保狀態,相當于自己今后少繳了五年社保;但是刑滿釋放恢復公民權利過后,仍然可以按照服刑前辦理社保賬戶,繼續繳納。重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沒有用人單位,可由自己進行繳納,但是服刑五年期間的社保是不能進行補繳的。
第二,服刑期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達到15年,也無法辦理退休。
如果在服刑期間,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也達到了15年以上,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屬于服刑人員,沒有公民權利,所以也是不能辦理退休的;但是如果自己刑期已滿,出獄后恢復了公民權利,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仍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第三,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服刑的,服刑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
如果在服刑之前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的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脫了公民權利的,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刑滿出獄后,恢復了公民權利,可恢復養老金的發放。但是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不能補發。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對于養老金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因為服刑期間無法繼續繳納社保,出獄后也不能進行補繳,相當于少繳了五年的社保。五年的社保,如果對于剛好能夠達到15年的人員來講,意味著可能要推遲五年退休;對于已經達到15年以上的人來講,意味著少了五年的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會有有所減少。
看了幾條回答,基本都是認為退休后判刑的(應該假定為服實刑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和不參加國家對養老金的調整,刑滿釋放后恢復原養老金,并能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我沒有學習過有關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但是我理解不應該是這樣子的,應該是:第一.判刑并服刑的,服刑期間取消養老金。第二.刑滿釋放后,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原視同繳費年限全部作廢,原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不管這個人原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還是企業的,都按實際繳費年限并按企業退休人員辦法重新核計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回個人養老金賬戶,不可辦理退休養老金手續,也就是沒有養老金了。
國企退休人員判刑有退休金嗎?如果退休后才判刑的,在服刑期間是沒有養老金的,而不是退休金;如果按照老制度辦理的退休,則沒有退休金。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國企職工如果在職時,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按照老制度都要被開除公職,如果按照新制度,也要給予開除處分,開除處分以后,勞動關系就已經解除,那么在養老保險繳費之前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為連續工齡,也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如果單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以后,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全部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但在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刑滿釋放出獄以后,如果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刑滿釋放以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再按照原賬戶繼續繳費,直到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為止。
國企職工如果在辦理退休后,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1978年7月11日,當時的國家勞動總局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根據該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當然主要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退休的人員,或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而且是否在服刑期滿后繼續發放退休金,用人單位有很大的裁量權,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該發放的,可以不發放,用人單位認為可以發放的可以發放,這主要是當時的退休金不是由社保統一代發,而是由用人單位計發;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現在已經屬于全民參保的時代。現在辦理退休都是按照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來辦理退休,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所以在服刑期間,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也是參考這個意見執行,只要是判處了有期徒刑的,將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可以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但是在刑滿釋放后的第一年不得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這在每個地方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中,都有這么一條硬杠子,或者叫著紅線。
綜上所述,國企退休職工,如果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入獄服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以后,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如果雖然是判處的有期徒刑,但是屬于緩刑或是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是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退還家屬,但是不享受死亡待遇。
三、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四、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
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