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屬于法人企業嗎_合作社是企業嗎?
特邀律師
謝謝@農人趙云邀請!@老楊看電商長期從事“三農”政策研究,做過縣區產業基地、美麗鄉村和新農村建設、以及鄉鎮一事一議、龍頭企業等政策性項目資金申請,有較多的經驗和教訓積累,熟悉三農項目策劃、項目可研、項目政策性資金申報。希望能與更多有志之士交流學習。
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的兩個法人主體,雖然都具有法人資格,合作社的組織機構有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理等,跟公司組織機構中的股東會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相類似。但是二者之間畢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他們之間主要有五大區別:
一、合作社是一種互助性的經濟組織,公司是盈利性企業法人。
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于通過為成員提供服務增加成員收入。公司是股東出資成立公司,公司對外展開經營活動,創造利潤并回報股東。
二、成立條件合作社比公司寬松。
合作社的出資問題有非常寬松的規定,農民入社可以出資也可以不出資。但是公司則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
三、對于成員(股東)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員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對公司股東的數目作出了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員(股東)數要求都不相同。
四、股東抽回出資要求不同。
公司法不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資。股東如果想與公司脫離關系,只能向其他人轉讓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實行“退社自由的原則,合作社成員只要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一定期間內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要求退社即可。也不像公司股東的要求那樣需轉讓股份。
五、登記要求不同。
合作社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是不收費的。而公司登記則是按照注冊資金總額資金的比例收取登記費的,最低為50元。
一哥“三農人說三農事”之——
????????辦好現代農業生產組織體系
?????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在我國現代化農業生產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差異。
一、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通常定義為: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般可以理解為種養大戶的升級版。其優勢一是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推動了農業商品化的進程。有效的縮小城鄉貧富差距。二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商品化程度高,能為社會提供更多、更豐富的農產品。三是更注重農產品質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監管。在政策扶持方面,2008年的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報告第一次將家庭農場作為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之一提出。隨后,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提到家庭農場,稱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更是進一步明確了其地位,“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目前,我們的家庭農場主要生產范圍仍然是種養,管理模式是家庭化管理,產品品牌較多、較亂,農產品附加值低,經濟效益受氣候、市場等外界影響較大,同時國家還沒有完善的注冊管理制度,其存在多以合作社的名義存在,流轉土地確權沒有明確規定,融資及申報項目較難,沒有納入相應的行政行業管理,進一步做大做強較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民為主體符合農民意愿,是農民自己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是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制理念,真正讓農民自愿入股, 真正參與生產銷售服務,真正實現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體成員“風險共擔、市場共闖、利益共創、平臺共享”,真正做成農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連心”的合作制企業、互助的平臺、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團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解決一家一戶、幾家幾戶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實際問題,一是通過聯合采購,減少農資、人工等投入,降低生產成本。二是擴大生產規摸,加強標準化生產,提升農產品品質,統一包裝提升產品檔次,增加企業效益。三是加工機械化,降低人工成本,賦予深加工產品高科技含量,增加產品附加值。四是實現農副產品、加工產品、深加工產品等關健部位的品牌效益最大化。五是推動農副產品主打品牌的綜合開發。六是共闖市場、共建電商平臺,推進“農超對接”、“訂單對接”、“產消(費)對接”。七是實現合作社成員“再教育”,促進企業發展。八是實現民有民管民享,社員享受分紅、返利,加快農民脫貧致富。九是產消對接,加快城鄉共同發展步伐。十是打造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合作社,力求“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區域經濟走上快車道。
當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組建之初就缺失:1,辦社方向不明確,或是明著就是要補助。2,組建了披著合作社外衣的“農業公司”,簡單的流轉之后與農民沒有半點關系。3,不發動群眾,入社農民根本不知道要干什么?怎么干?自己的權利義務、風險利益?4,不召開成立會議,不討論合作社章程。5,真農民身份證明,假入股。
(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沒有真正做到“五有”,有牌子(營業執照)、有場地(辦公場所)、有規章制度、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有返利、分紅。
(三)、實際發展中存在的誤區,一是把社會企業、種糧大戶流轉土地搞的規模種植類企業注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只收土地流轉金,沒有真正參與其中。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會組織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農民一定范圍的服務、優惠,未真正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三是為爭取各類扶持而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假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多數是為了政府各類補帖、項目扶持資金而組建并組織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沒有了上級扶持資金,多數難以維系,人走社息、土地撂荒,由扶持農民變成坑農害農。
三、農業企業
從廣義上講,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都是農業企業,如果說以公司制形式注冊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銷售、加工、服務型的企業,則相對于上述兩者而言,是較完整、較成熟的市場主體,是純粹的企業,這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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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互助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互助性經濟組織。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有五名以上符合該法規定的成員;
二是有符合該法規定的章程;
三是有符合該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合作社不是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于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機構、財務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體問題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
農村集約化合作社是屬于私營
農村合作社算不算法人,目前意見還沒有同一。民法總則草案中,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兼具地域性、社區性、內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組織,也不同于公益性組織,很難簡單套用民法總則草案的分類方式來準確界定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