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刑罰折抵_行政處罰與刑罰可以折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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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解析]《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
D[解析] 《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可見,A、B、C項表述正確。關于D項,“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它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而“沒收財產”則是《刑法》第59條中規定的刑罰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的是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物,而“沒收財產”沒收的是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沒收財產”作為一種附加刑,實際上是沒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折抵沒收財產。因此,沒收違法所得不能折抵沒收財產,D項錯誤。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委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刑罰執行問題作出的。但由于這一刑罰執行問題涉及到了與行政處罰的關系,因此行政處罰法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應當說多數行政違法行為在處罰問題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的問題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的,這一特定條件是:首先,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根據這兩個法律規范的規定都要給以處罰;第二,行政機關不認為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而認為只觸犯了行政法律規范,因而對違法行為依照行政法律規范給以了行政處罰,而后又發現該行為觸犯了刑法,司法機關需要給以刑事處罰;第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且這一處罰決定已經開始執行。只有以上的幾種情況同時具備,行政處罰與刑罰折抵的情況才會發生。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折抵刑罰,是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的規定,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行政處罰和刑罰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由于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的主體不同,因而在對一個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問題上,可能會有差異。例如:一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先發現,并認為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司法機關了解到了有關情況,認為這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要對違法者施以刑罰,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就可能同時受到了兩個處罰。實踐中,存在對違法行為先于刑事處罰而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情況較多,從保護當事人的角度出發,行政處罰法對這種處罰的執行作出了規定,即如果行政機關對一違法行為先于司法機關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處罰,司法機關在這之后又必須對同一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應當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款可以折抵罰金。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指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認真對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力求準確判斷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于確須給以刑事處罰的,應及早移送司法機關,以盡量避免這種先適用行政處罰后又必須適用刑罰的情況發生。如果是同一件事的,可以折抵,比如某甲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來因涉嫌犯罪,轉刑事拘留,如果法院判了監禁刑,那么行政拘留的十五天應當折抵刑期,某甲不能對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議或起訴。反過來也是一樣,某甲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因為某些原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轉行政拘留,那么之前刑事拘留的幾天,算在行政拘留里,可以針對后來的行政處罰決定出復議或起訴
比如被拘留了3日,后來判刑4年監禁。那么這三天可以算在4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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