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含義_行政處罰法三大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就是執法機關對一些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單位個人進行處理的方式但是從依據、主體、方式、程序等等全部都要法定,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否則就是違法主要包括:1、警告。就是說你兩句,批評一下,以后不要再犯了啊2、罰款。給你開罰單了,比如違停200元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比如私自開作坊掙的錢,等于給政府打工了,被沒收了4、責令停產停業。不讓你繼續干了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口頭不讓你干了或者給你個條不讓你干了,沒什么用,因為你還有證就可以干,所以,你的證交出來,想干也沒辦法了6、行政拘留。關起來,這個沒啥說的,一般都是公安局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還可以分為: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就是限制你的自由,在規定時間出現在規定地點,干規定的事,當然是法律的規定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不讓你干了,就是不能干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所得)。來來來,把錢交出來,罰款是交合法得來的錢,沒收非法所得是交非法得來的錢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讓你紅紅臉、出出汗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了處罰法定原則,它包含三層意思:(1)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2)處罰依據法定。(3)處罰程序法定。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4、權利保障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國家懲罰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經常使用的強制手段和手法,涉及和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多方面的權利和利益。為了克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防止和糾正行政處罰的濫用,行政處罰實行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邢法上講,就是“罪刑法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這需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應于行政處罰的才受處罰,否則不受處罰,這里所說的法律包括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這是對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是行政處罰設定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主管機關,法律、法規、援權組織以及行政機關的委托組織等。三是行政處罰適用,必須嚴格依據有關行政違法構成的實體法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法進行,否則,行政處罰無效。遵循這個含義,在處罰中須先查明違法事實,二要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等。
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原則,也是依法對行政處罰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
2.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實施。
3.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三大原則:
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不能行政處罰;
二是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三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即無效。
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有: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
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層含義:
1)法無明文規定不罰,即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2)行政處罰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實施,但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兩種例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3)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適用法律正確”,即案件的法律適用依據準確。
對于法律適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法原則。應當注意的是,所謂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在法律矛盾沖突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沒有矛盾沖突完全可以適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一般指違法行為發生時在新法頒布實施前,對其查處程序適用新法,實體適用舊法,而對于發生在新法之后的違法行為,不管是程序還是實體都應當適用新法而不是舊法。
其次,法律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不存在應該用該條款(項目)而用了它條款(項目)。反之,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常見的錯誤: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據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條款錯誤、遺漏法律條款或者適用法律條款不具體不規范、適用依據進行處罰時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