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抵押人的關系_借款人與抵押人?
特邀律師
我在銀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當然是可以的,不是自己的房子,只要房主同意辦理抵押,就能進行貸款。
在銀行,除了接受本人提供的房產作為抵押后,也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房產進行抵押,除非是有的貸款產品,有明確限制,必須是個人名下的房產才能抵押,例如個人裝修消費貸款。如果是用別人的房子抵押給你做房子的裝修,這顯然就不和邏輯。
辦理流程與其他貸款一樣,向銀行申請即可,只是抵押的時候,需要別人親自到場,簽字而已。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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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與抵押人可以使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您向銀行借款,并拿自己的房產作抵押,這時,債務人與抵押人是同一人; 您向銀行借款,您的朋友提供擔保,用他所有的房產作抵押,這時債務人與抵押人是不同的人。1、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2、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其中包括抵押擔保方式。在抵押擔保法律關系中,貸款人為抵押權人,借款人為抵押人。
債權人破產,并不等于合同履行的基礎不存在。在借貸合同關系中,債權人的合同義務是按照約定發放借款,款項貸出則義務履行完畢,接下來輪到債務人應當按約還本付息。所以,既然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剩下的是享有合同權利,縱使債權人破產,也有承接其權利義務的主體來享有這一權利,合同履行的基礎仍存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要么是債務到期,要么是存在法定或者約定情況。這些情況一般而言,都是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或者償債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破產、停產、涉及重大經濟訴訟等)債務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義務的情況。而債權人破產,顯然并不影響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或意愿,因此不屬于債權確定的情況。在實務操作中,一般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能抵消的債務會行使抵銷權,不能抵消的,管理人會與債務人協商提前償還債務;若債務人不愿或無法提前償還的,可以將該未到期債權轉讓變現,所得納入破產財產范圍進行分配;也可以等債權到期之后再進行二次分配,只要不損害破產企業債務人的利益,具體采取哪種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系的時候,在債務關系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
很多人對于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系中的區別是什么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債務人與抵押人可以使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例如: A向銀行借款,并拿自己的房產作抵押,這時,債務人與抵押人是同一人; A向銀行借款,B提供擔保,用他所有的房產作抵押,這時債務人與抵押人是不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