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算有房產嗎_房屋共有人算有房嗎?
特邀律師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這種不動產確定所有權的方式就是在產權登記證書上記載產權人的姓名,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如果登記在一個名下,則該人為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為兩個人共同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房產證本身登記在你的名下,但是同時又記載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姓名,那么有幾個人則為幾個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所以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不可隨意加的。一旦加上則代表該人就擁有了房屋的一定產權份額。
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除外,比如借名買房的情況。例如,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張三三,但是卻登記在李四的名下,假如張三和李四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協議,明確約定了雖然房屋登記在李四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為張三。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法律糾紛,也有可能將房屋的實際所有權判歸張三所有,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也要看張三是否有充分的證據,在買賣過程當中是否存在違法的情況等。
所以,關于房產所有權的問題在法律上是比較復雜的,建議當事人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咨詢律師,這樣才能獲得比較準確的解答。
算的,只要是房子共有人,就屬于名下的房產,只不過只有一部分產權而已,而且這個對再買房還是會受到影響的,比如說現在的新政策是“認房又認貸”,就會受到影響。
二套, 首套的條件1,把你的那套賣了,,2,把你的30%的產權,贈與或者過戶給你弟弟。
在共有宅基地上建房,如果雙方按比例共同出資建房,那就雙方共同擁有按比例分配的房產的權利。如果經協商同意由一方出資建房,那房產的所有權當然歸出資方所有,不過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還是歸雙方共同持有。
有這個說法!
我國的家庭習慣于只將一方作為房屋的權利主體加以登記,未登記在權屬證明上的共有人稱為“隱性共有人”。
防止“隱性共有人”權利被侵害的最好辦法就是把“隱性”變為“顯性”,即在房產證上“加名”。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通過房屋贈與、買賣、析產三種方式辦理。
這個問題有幾種情況:一是看房產是否有自己的份額,關鍵是看國家頒發的不動產權證上有否有你的名字。這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這是證明你房屋是否有份的法定依據,戶口本只是證明你是這個家庭的成員。二是房屋是夫妻存續時期購買的,不動產權證上只有夫或妻一個人的名字,但戶口本上證明你們是夫妻關系,那這個房屋雖沒有你的名字,但這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你也有份。三是這房屋不動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但這房屋在不動產交易管理中心登記簿上記載著是家里成員共有的,那么戶口本又是證明你是家庭成員的一員。不過也要記載清楚是平均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四是繼承,贈予房屋或婚前購買明確是你所有的房屋,房屋因沒有過戶,但戶口本上有你名字,今后過戶時可依法過戶到你的名下。以上供參考。
算二套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3、貸款人通過查詢征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自己名下無貸款記錄但是原先房屋的共有人屬于第一種情況,所以算二套房。
擴展資料:
《 關于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相關規定
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貸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執行;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