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別人錢財的法律_侵占他人財物多少錢觸犯法律?
特邀律師
對侵占罪100多萬的量刑具體多少還得視情況而定。比如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上必須定侵財罪中的詐騙罪!‘’
依我之見: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進而由法院通過民事裁判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行為,且量刑在虛假訴訟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詐騙罪。
為什么偽造證據通過訴訟方法非法侵財產不能定虛假訴訟罪,而必須認定為侵犯財產罪呢?
一,全國人大二○一五年通過的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并將其編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其中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該條款的法律規定就是處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定達到占有他人財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二,那么,如何理解該條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呢?
A,從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目的上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訴訟是手段,目的不是為了妨害法院的訴訟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個,就是為‘’侵犯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從侵害客體上講,‘’虛假訴訟罪‘’犯罪行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益;而‘’侵犯財產罪‘’則是通過司法權違法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C,從客觀表現上講,主要是偽造債務丶債務的書面手續,比如借條丶欠款丶收條丶結算單簽名…等等各類財務財物類債務債務手續;同時,也有與第三人‘’事先共謀‘’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并在庭審中達成虛假調解而結案,通過法院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裁定,同時,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d,從犯罪形態上講,‘’虛假訴訟罪‘’在犯罪形態上是‘’行為犯‘’,即只要從向法院的訴前保全丶起訴,到申請執行的任何階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偽造行為,立即構成‘’虛假訴訟罪‘’;而‘’侵犯財產罪‘’則必須具有‘’數額較大‘’的構罪標準,并且須法庭最終判決并執行來確定犯罪‘’既遂、未遂‘’來區別。
e,從罪名的確定來看,‘’虛假訴訟罪‘’定罪只有一個罪名,而‘’侵犯財產罪‘’是個類罪名,具體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詐騙罪丶侵占罪丶貪污罪…等等多項選擇性罪名;
f,從量刑上講,‘’虛假訴訟罪‘’只有兩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罰金,情節嚴重的才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侵犯財產罪‘’的‘’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貪污罪‘’,最高可以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裁判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或逃避現實應當兌現的合法債務‘’,如果該案在量刑上依法應當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等刑罰的,依法就必須選擇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財產罪‘’類罪中的‘’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而不能以量刑較輕的‘’虛假訴訟罪‘’來定罪處罰,才叫做‘’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法辦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私吞他人錢財,相當于,侵占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屬于自訴案件。”具體到實踐中,侵占罪的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占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且經權利人索要拒不交出才構成侵占罪的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10000元。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各地方會根據這一標準制定自己的具體數額標準。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質和危害近似于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但是由于我國立法對貪污罪的數額標準限定過寬,使貪污罪的起刑點不合理,所以對于本罪的起點數額應參照適用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據最近有關司法解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為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