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和解_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經和解還負刑事責任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這種逃逸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并加重處罰應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徒刑‘’是必須的,為什么說加重處罰追刑責是‘’必須的‘’?
一,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處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景咐嵝袨槿朔缸?,雖有取得家屬諒解并積極賠償的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但并無減輕或降格處理的‘’法定情節‘’,而這種惡劣的逃逸致人死亡在法律上恰恰叫‘’加重處罰法定情節‘’。因此,依法應加重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判處‘’。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1,(條件)因民間糾紛,刑法四、五章,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性犯罪。2,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分別建議減輕或免除處罰。3,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而本案例‘’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從主觀上講系‘’故意(間接故意)‘’,從犯罪侵害法益上看是侵害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安全類罪‘’,從法定刑上看依法應判處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從上述犯罪侵害法益丶主觀故意,還是法定刑的規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使死者家屬獲得了積極賠償并諒解請求不予刑事處罰行為人,本案也不符合"當事人刑事和解‘’免除處罰或不追責的法律規定。
綜上分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系危害公共安全,主觀惡性極深的故意性犯罪,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加重追究刑事責任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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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取得民事賠償諒解書后檢察院有權決定不予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個問題,檢察院有權決定,但是會非常慎重。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有這樣一些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對于一起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來說,很難符合條件,因此檢察院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慎重的,因為類似的案件很多,關注的人也很多,檢察院受到的壓力也大,貿然決定不起訴,搞不好會惹出很多麻煩。
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取得受害者刑事諒解的案件,多數情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緩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徒刑。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是否和解與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無關。被判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醉/毒駕行為的,有故意肇事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我之見: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公訴案‘’件,而非刑事自訴案件。因此,刑事公訴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和法律來決定,死者家屬是否諒解,不是公訴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必要條件‘’。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凡危害國家丶公共安全丶社會秩序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提起公訴,叫‘’刑事公訴案件‘’。
作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是否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什么呢?其標準就是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的事實是否清楚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合理懷疑是否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之行為是否確己構成犯罪,犯罪情節和后果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而非‘’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而作出‘’法定不起訴‘’,或者其‘’情節輕微‘’雖己構成犯罪,鑒于犯罪具有法定減輕丶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又稱為微罪不起訴)。
二,‘’交通肇事案‘’,在我國現行《刑法》分類時位列于分則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條‘’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嚴重刑事犯罪,根據法律和上述辦案規定該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權在代表國家的檢察院而非死者家屬。假設本案例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無證丶醉酒駕駛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制裁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假設事后死者家屬諒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處理該案件時依法仍必須提起公訴,而不能濫用職權違法對該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訴。
三,可能有網友會問:根據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除職務犯罪以外的過失案件,亦可達成刑事和解的基礎上檢察院可以根據死者!家屬的諒解請求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為什么我仍然要說家庭諒解請求不是檢察院不起訴的必要條件呢?因交通肇事逃逸,根據《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逃逸‘’情節主觀上是故意的,量刑時法律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即必須對被告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死者家屬是否諒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說死者家屬就即使諒解了犯罪嫌疑人而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節惡劣丶后果嚴重,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仍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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