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侵占集體財產罪_什么是侵占集體財產罪?
特邀律師
個人侵吞集體耕地并不犯罪,如果村干部多占屬于貪污,但村民沒有罪過,沒人耕種,浪費也白扔,所以農民耕種土地并不犯罪,土地法有明確規定,有閑置土地一年的,村政府有權收回土地,村政府閑置士地,村民有權耕種是一個道理,所以農民多種集體土地不違法,也不犯罪。
侵占集體財產罪,即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占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農村集體土地個人占有,并且出售他人,合法嗎?怎么處理?
這種現象在農村不是個例,尤其山區半山區的農村,這種現象比較突出。分田單干后,農村沒有發包的“計劃外”土地,由于管理不善,才岀現了個人私自占有、出售、建房等現象,明知道不合情,不合理,可農民只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卻沒有辦法處理。
農村在土地承包時,一些劣質土地,用生產隊時的話說,就是那些“計劃外”的土地,由于土質不是很好,當時給國家繳納土地稅時被列為“計劃外土地”,發包時農民不愿意要這樣的土地,就留在了生產隊,由村里統一管轄。經過了這些年,這部分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可這些土地現在還存在嗎?基本都讓個人占有了。
有的是和村里打了招呼,有的干脆私自占有,有的建上了廠房、豬舍,有的連管轄界線都找不上了。農民只知道這些土地被別人占有了,怎么占的,合不合理,誰也說不清楚。如今生產隊的老干部大多已經故去,剩下的因年齡太大也管不了這個閑事,農村的年輕人又不了解情況,時間久了,也就成了一種自然現象。
對于這個問題,農民是有想法的,集體的土地怎么可以讓個人私自占有?如果是本村的農民用來從事農業經營,這樣的情況還有情可原,可這些土地在誰的手里都說不清楚,無理占用農民的土地,自己還洋洋得意。這些問題農民只能看在眼里,他們是沒有能力解決的。這些問題要真正得到解決,必須由上級執法部門下決心,認真聽聽農民的意見,從根兒上依法處理,歸還農民的所有權。
村民霸占集體池塘,這是侵占公共財產罪,只不過這個罪不大,說服教育,退還集體就行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