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怎么算_延時怎樣算工資?
特邀律師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延時工資,是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國家法定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1.75天,所以超出之后是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支付加班費的。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月工資=日工資*出勤天數。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加班工資: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據勞動法第46條規定,勞動法的月薪工資標準是:每月勞動者主要收入。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俗稱底薪,基本工資),還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勞動報酬等項。
老板和打工的想法肯定會有分歧,中小企業的老板肯定是想不上班就不算工資,打工的肯定是想著不用干活有工資發最好。最折中的方法是不要去互相傷害,因為老板肯定寧愿炒了你,后面花時間重新招聘也不會留杠精的,中小企業老板本來就資本少,僵持著就是等著關門大吉。當然了,有能力去大企業和國企的話,就不用擔心這些問題,大企業不會在乎那點錢,不干事的直接干掉,有能力的用一點錢哄著無所謂
《勞動法》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不過四十四小時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規定》修改為每周40小時,企業最遲1997年5月1日前實行。
《勞動法》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同意,企業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周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基礎上,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從上面兩個規定看,一天工作12小時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責令改正。
關于工作時間的確定
實際上,傳統意義上我們的上班并不一定都是工作時間。比如午休時間、用餐時間是都不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的。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一般是指上廁所之類的時間。至于固定去就餐的時間,一般不可以認定為自然需要中斷的時間,多數會被認為休息時間。因為職工有選擇性,可以休息、可以就餐,甚至有的職工還可以就餐之后遛遛彎兒。不過如果因為特別緊急,需要在工作崗位上就餐的,這種時間肯定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
關于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是正常小時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予以調休的,應當支付200%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300%。
如果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再延長工作時間,并不是在原有200%或300%加班費基礎上額外再增加50%,而是按照200%或300%發放。
關于特殊工時制度
實際上除了標準工時制以外,我們還有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對于一些工作崗位,由于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等原因,不能實行8小時標準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一些難以準確考勤的工作崗位,比如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和值班人員,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港口裝卸工等等。不定時工作制,實際上是沒有加班費可以計算的。像一些晚上可以休息看門的保安工作,如果被解釋成為值班,也是允許的。
綜合計算工時制,主要是一些周期性工作的職工。比如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他們應當以年、季度、月、周為工作周期,每一工作周期的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跟標準工時基本相同。
不過,要想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必須向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備案。不備案,那么你就是違法違規的,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照標準工時制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