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罪立案管轄_偽造證據罪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很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因為刑法當中的偽證罪只是懲治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幫助行為人作偽證的行為,而民事訴訟中證人幫助當事人作偽證的行為就要另尋其他罪名處理,也就是要對民事訴訟中證人作偽證的行為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其立案標準是嚴重阻礙了審判過程,加重了司法成本。同時要注意下面一些情形:
1.當事人教唆本罪的行為人(即證人)在民事訴訟中幫助自己作偽證的,當事人無罪,證人依然構成本罪。
2.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在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偽造對其不利的證據,兩者都無罪。
3.當事人與證人事先通謀由當事人提出虛假的民事訴訟,證人故意做虛假證言,幫助當事人作偽證的,證人同時構成虛假訴訟嘴和幫助偽造證據罪,擇一重罪論處。
4司法人員犯了本罪,從重處罰。
希望對您有幫助。
依我之見:律師邦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的行為,根據案件性質依法可以分別追究‘’辯護人邦助偽造證據罪‘’或者‘’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
為什么‘’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打贏官司‘’會分別定罪處刑呢?
一,如果律師邦助自己的當事人是刑事訴訟案件中偽造的不構成犯罪的證據,經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公訴案件審理最終讓有罪的當事人逃脫了刑事法律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偽造證據,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構成‘’辯護人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如果‘’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的是民事證據打贏的是民事訴訟官司‘’,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虛假訴訟罪‘’。即指捏造事實(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怎么追究呢?
如果在民事訴訟中,經法庭審判發現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由合議庭裁定中止案件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如果是刑事訴訟中,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而逃脫法律制裁的,由公安機關直接以律師邦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罪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機關審查并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定罪量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要看你是什么時候發現了判決書中有偽造的證據,還要看是什么訴訟,是刑訴還是民訴、行政訴訟。如果是一審過后,還沒過上訴期,那正好,在上訴時候對對方的證據提出質疑,比如說偽造的借條、欠條書面證據之類的,可以要求司法鑒定,筆跡、印章能鑒定出真偽,甚至書寫日期是不是后來補的都能鑒定出來,現在科技很厲害。還可以在二審中對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如果是終審判決后才發現偽造證據的,就有點晚了,但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十三種情形,其中第三種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如果是刑事訴訟,那是控方提供證據,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偽造證據,那就是犯罪行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有個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同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另外,如果是公民故意偽造證據給公檢法機關,試圖陷害他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如果是行政訴訟,這種民告官的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如果行政機關偽造證據,可以給行政機關負責人罰款、拘留等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是民事訴訟中,對方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是就法說法,實踐中要想發現判決書中的偽造證據很難,主要是很難舉證證明,比如說公民如何舉證公檢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偽造證據。
根據題目,題主要問的應當是:被告偽造了證據,原告可以起訴嗎?因為,起訴的權利在原告不在被告;如果說被告偽造了證據再去起訴,那么,這里的“被告”應當稱之為原告。
1、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都是行政機關。就是人們常說的“民告官”的“官”。因此,如果被告偽造證據,那么,該行為一定發生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過程當中。比如,偽造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
2、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題主如果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權益的,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題目中已經闡明“被告偽造證據”,這說明,被訴訟的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如果是這樣,題主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會依法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審查。假如經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在行政行為過程中偽造了證據,那么,被告所的行政行為將會被撤銷或者判為違法。
3、行政機關偽造證據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是偽證罪,該罪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因此,該罪與本題目無關。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該罪也是發生在刑法訴訟中,因此,該罪也與本題目無關。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是妨礙作證罪,該罪是的對象是證人,因此,應當與本題目無關。該條還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該罪針對的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因此,與本題目無關。該條還規定的虛假訴訟罪,該罪針對的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與本題目無關。
從上述刑法規定來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偽造證據的,不在刑法調整范圍。——法海一粟對此有些失望。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