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通知義務是公司_公司合并程序?
特邀律師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實踐中,經常發生公司不履行告知義務便進行合并的情況,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債權人紛紛討債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復雜、異議期間過長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視對大債權人如銀行的告知,忽視對小債權人的保護;還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債權人這項義務的存在。但不論何種原因,公司合并前都應進行公示,不能不對債權人進行通知。
1、知悉權:即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對債權人的個別通知是合并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合并公司必須個別進行通知。對潛在的或因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債權人,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告知。
2、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如債權人的權利受損害,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后可向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追索。
公司分立的程序基于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而不同。
新設分立相當于注銷原公司,成立兩個新公司,故需要先行清算程序,然后按照公司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派生分立相當于大魚生小魚,原公司不注銷,設立一個新公司,但是因原公司資產發生縮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新公司按照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對于債權債務兩者是一樣的,即在分立之前,原公司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債權協議的,可以就債務承擔約定由其中一個公司承擔,若無法達成的,由分立后的兩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就效力問題,若存在非法轉移資產、虛假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變更文件的,屬于法定可撤銷情形,股東或者被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公司合并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結合成一家公司。原有公司的資產、負債、權利義務由新設或續存的公司承擔。我國《公司法》界定了兩種形式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