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需要通知債權人嗎_什么是公司合并?
特邀律師
根據2006年8月27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一、制訂合并協議書。按照《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的合并,要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切記。
合并時,因當事公司間的合同而成立。一般來說,在公司合并的過程中,一般是由公司管理層,然后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授權之后,再進行合并談判事項,并代表雙方的公司擬定“合并協議書”。合并計劃肯定是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合并計劃經董事會同意后,再推薦給股東會,還得經各自公司股東會同意。然后簽字后,合并協議發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會決議。公司首先經由董事會確定合并決議。雖然公司法沒有對董事會的合并決議作出規定要求,但這項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要明白,公司合并這事,本身就是董事會權限分內的事情,只不過合并公司會構成了對股東利益的重大改變。所以,建議公司合并計劃得到董事會同意后,還得提交股東會的審議,這樣做比較穩妥。
三、股東會決議。合并對公司有重大變更事項,這件事對股東利益影響非常大。所以,公司合并一定要經由股東會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公司法》規定,其決議的方式方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一通過;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他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政府批準。假設合并還得取得主管機關審批的,則就得取得其批準。比如,修訂以前的《公司法》就有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合并的這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相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財產清單。也是《公司法》第174條中明確規定,公司決議合并的時候,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詳細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明編輯器和財產清單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于了解公司當下資產狀況。
六、對債權人的通知、公告。因公司合并后,對債權人利益有大影響,法律為了保掮債權人,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必須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七、要辦理合并登記的手續。等到公司合并完成后,還得辦理相應的注銷與變更,或設立登記事項。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第173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實踐中,經常發生公司不履行告知義務便進行合并的情況,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債權人紛紛討債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復雜、異議期間過長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視對大債權人如銀行的告知,忽視對小債權人的保護;還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債權人這項義務的存在。但不論何種原因,公司合并前都應進行公示,不能不對債權人進行通知。
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并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B企業,即是說合并雙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權,A能夠對B的生產經營作出決策,但B仍然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2.吸收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A企業,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凈資產,并將B的資產、負債全部并入自己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B企業法人資格消失。3.新設合并:意味著A企業+B企業=C企業,即使參與合并的各方在企業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冊建立一家新的企業,由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持有參與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在新的基礎上經營。
1、公司需要成立清算小組,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券、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執照;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提出清算方案;清算完成,才公司需要成立清算小組,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營業執照;
4、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5、提出清算方案;
6、清算完成,才能進行工商注銷流程;
7、接下來去稅務局注冊核查繳納清算費用,注銷國稅和地稅;
8、去社保局核查繳納清算費用,注銷社保賬戶;
9、去工商局去注銷營業執照;
10、注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
11、注銷質監局注銷許可證;
12、注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
13、公司需要登報公司,宣告公司即將注銷能進行工商注銷流程;
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所有厲害關系人,包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