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說鑒定機構不能鑒定_原告提出司法鑒定但被告不到場,法院會不采信嗎?
特邀律師
司法鑒定問題屬于訴訟中的專門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有專門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就專門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屬于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比如:針對借據上借款人的簽字,借款人否認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對該簽字的筆跡鑒定的申請。如果不提該項申請,那么根據證據優勢的采信規則,借款人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第二、一方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選擇鑒定機構提出意見,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見一方當事人是無權阻止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的,所以,一方當事人不到場,不會影響司法鑒定的效力的。
第三、關于司法鑒定的效力問題。
司法鑒定的效力問題,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鑒定機構是否具備該事項的鑒定資格、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向法庭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所以說,原告提出的司法鑒定,僅僅是被告不到場,不會影響到該司法鑒定的效力。被告應該從司法鑒定的程序和實質問題入手,解決該鑒定的效力問題。
可以。但是,由司法機關委托進行的鑒定,法律效力較高。為體現公平,盡量申請司法機關委托鑒定吧!
法庭認可的鑒定機構一般不止一家。
你可以到其他家的司法鑒定機構去看看。
一般情況下都能找到愿意給你做鑒定的。
實在不行就要找熟人了。
不管是司法鑒定機構還是司法鑒定工作人員,如果沒有相應的鑒定資質,其是不能做出的鑒定意見的,即使做出也應該沒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據如下: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2、根據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新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規定: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由此得知,在我國,沒有鑒定資質得話,是不能出具鑒定結果的。因為這樣的鑒定結果沒有誰來保證它的科學性和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