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個適用合同法_收養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特邀律師
D. 收養合同。
收養合同涉及到身份關系,不是合同法調整范疇。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效力待定一般一下幾種情形: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所以A不適用合同法,其他選項是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適用合同法,選擇BCD。
《合同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協議主要包括結婚協議、離婚協議、收養協議、監護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等。該規定意味著上述協議不由《合同法》調整,即這些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所規范的合同,雖然它們在性質上也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如此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場交易即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而與身份有關的協議缺乏直接的經濟內容,與市場經濟活動存在本質的區別,其自身運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對其法律調整的特殊性。其二,在我國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我們認為,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仍然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那種認為將身份關系當做合同關系處理是將人格商品化的觀點是不成立的,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對合同本質誤解基礎上的,是將合同的本質屆定為經濟性,而實際上,合同的本質應為合意,從這個意義上說,身份協議當然屬于合同。目前,人們普遍認為婚姻家庭關系屬市民社會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婚姻家庭法也是傳統民法的親屬編,婚姻家庭關系屬于民法所調整的范疇。但現行《合同法》是作為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身份協議不由該法調整當然是合適的,否則不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會導致該法體系的混亂。解決婚姻家庭法單獨立法的不當作法只能由未來的民法典加以解決,《合同法》難擔此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