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_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特邀律師
合同一經簽訂生效至全部履行完畢一直有效,一般買賣合同錢貨兩清即結束,施工合同從簽訂合同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保修滿即結束,但此后如因履行合同產生糾紛則合同有效直至糾紛完全解決為止。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對于這個問題,題目描述的是不太準確的,因為任何一個合同都沒有有效期,這里所說的有效期應當是指的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指的是當借款合同到期的時候,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還款協議,債權人最遲向法院起訴,并且能夠獲得勝訴權的一個時間。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具體的起算點,要看借款合同當中是否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
如果明確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有的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此時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還沒有向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也并不是說債權人就不能向法院起訴。債權人依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只是此時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
意思就是,即便債權人證據再充分,法院也無法判決債權人勝訴,這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后果。
所以對于一般債務糾紛,一定要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期限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在遲于還款的可能,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盡快向法院起訴,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即使自己再有理也沒有辦法勝訴了。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務實界,現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的案例中有所體現。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共有七個條文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長短、起算、中止和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又用18個條文作了規定。后來,針對人民法院在訴訟時效問題上就疑難案件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釋和批復中對此問題有若干補充規定,基本上解決了在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實際上并沒有做出規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對無效合同,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并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合法的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的安全。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