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女方可以不離婚_女方耗著不離婚可以堅持多久?
特邀律師
女方不離婚也不履行夫妻義務,這個問題不能單怪女方,有很多時候是男方的責任。要知道女人比男人更感性、更敏感,也更加的多愁善感,情緒極易到受內在和外在的各種因素的影響。
而所謂的“夫妻義務”是要建立在心情舒暢之上的,當一個女人長期的生活在煩惱、抑郁、痛苦、疾患、疲憊、貧窮、饑餓、不安、暴力和恐懼的狀態下,男人還要求她來履行“夫妻義務”,這無疑于是“殺雞取卵”,強人所難。
- 單就“女方不離婚也不履行夫妻義務”這個問題來看,此舉如果是長期存在,在剔除掉以上所說別的因素以外,大致存在著如下情況:
- 女方對男方的感情己經死亡,但為了孩子、個人聲譽,并出于自己經濟能力欠缺的考慮,所以,甘愿維持現狀,保持夫妻之名,但也不能排除女方心中己有他人。
- 男方有出軌或其它女方無法忍受的行為,出于報復心理,為不讓男方達到另娶她人或實現別的目的,便用“不離婚也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方式,賭上自己后半生的幸福來“套牢”男方。
- 可想而知,如果男女年齡不大,卻長期出現“女方不離婚也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情況,基本上可以說雙方愛情己經“死亡”。
對于這樣己經“死亡”婚姻,雙方應該坐下來,心平氣和的談一談各自的想法,與其綁在一起彼此痛苦,還不如早日分手,各尋幸福。
但是,畢竟曾經夫妻一場,既使沒了情還應有點義,人生苦短,沒有太多的時間再去彼此傷害。所以,屆時應多為對方想一想,安排好各自的生活。如確實無法離婚,那只有考慮重塑感情的可能;或是維持現狀,互不干涉,和平相處。
夫妻不合婚姻走到盡頭,好聚好散是最明智的選擇。
只要男方堅定離婚意,可以走法律程序離婚。
你可以先禮讓,通知女方父母和朋友轉告,盡量爭取倆人協商離婚一事。
如果女方一意孤行玩失蹤,就直接訴訟法律,去當地法院申請離婚。民法通則有規定,當事人失蹤,配偶可以到法院,先申請公告當事人失蹤,公告二年后仍然失蹤,法院可以直接判離婚。
然后你可以到法院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對方失蹤的文書,申請離婚訴訟。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
女方不愿離婚玩失蹤是愚蠢的做法,最好當面協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國家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進行起訴,進行離婚。但是由男方主張的離婚,如果沒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一般都會敗訴。敗訴后六個月后,再次起訴。如果依舊是沒有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法院會自動推斷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也不會第二次起訴離婚了。法院判決離婚的幾率為80%。如果女方拖時間的話,可以上訴。這樣又耗三個月。一共21個月。
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一般不可以提出訴訟離婚,但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法律對女方的一種特別保護,又叫禁訴期。 在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我國《婚姻法》第32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了標準。如果夫妻感情最終被認定沒有破裂,法院是不會準許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