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書不得進入_取保候審不得進入什么場所?
特邀律師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
負責任的說,取保候審后不可以把人送到送到看守所。可能你還不太清楚取保候審是個什么意思,我就用我比較淺顯的法律只是給你普及下。
什么是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前置條件,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到。
取保候審需要什么什么條件才能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不過辦理取保候審申請人應當掌握以下技巧:
1、根據具體案情,尋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如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主觀惡性、身體健康狀況、排除犯罪的證據等等。
2、積極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減輕社會危害性。除了具備取保候審的客觀條件外如果主觀上具有以下情節者,辦理取保候審更為容易。
(1)自愿認罪的,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
(2)積極主動揭發、檢舉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實的,或提供破案線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節的。
(4)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5)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3、充分溝通。辦案中同公、檢、法機關的溝通非常重要,實踐中要針對不同情況靈活應變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溝通要及時、充分,刑事案件有極為嚴格的程序司法機關對相關辦案人員更有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因此一旦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或者事實或法律規定,要立即與辦案人員聯系,提醒辦案人員采納不能耽誤,否則一旦錯過機會再想說服辦案人員“改錯”難度非常大。
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當然這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一種措施,一般要是被羈押了的話,則可以委托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在符合條件的情形,往往都是會獲得取保批準的。
根據取保候審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不得進入什么場所,但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影響案件的辦理,離開原居住地時,要向取保候審單位報告,經同意后才能離開。
注意,簽的是保證書,不是決定書,決定取保候審還需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簽了保證書如果不符合取保規定的,一樣不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