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合同里面的違約條款有效嗎_合同無效后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一、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有效嗎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但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
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
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二、怎么認定合同無效
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在法院做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
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綜上所述,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么只有法律規定的幾種條款是有效的,這其中并不包括違約責任的條款,因此合同無效的話違約責任條款也是無效的。
關注我們的頭條號
合同無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無效,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的約定,否則違約條款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后,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過錯責任。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一是,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二是,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但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不能。理由如下:首先,從邏輯和法理上來說,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若合同無效,該合同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所以不存在違約責任的說法,當然不能按照無效合同的約定條款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法條太多就不援引了):《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其次,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種:第一,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比如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等。第二,產生相應民事責任:(1)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2)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按各方過錯程度賠償損失。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種:(一)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因為無效合同從開始就無效,所以返還財產就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也就是說,是誰的財產就應當歸還給誰。(二)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雙方均有過錯,那么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是指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責任而造成的損失。(三)追繳財產。對于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故意的,就應當將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給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家所有。同時,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要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財產是不能追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理由是:《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于清算條款所以仍然有效。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其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因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時,可選擇仲裁或起訴來解決合同糾紛。由上述情形看來,違約金條款不屬于以上所列舉的三種合同條款。
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依附于合同約定而存在,先有合同約定,若違反此約定才能適用本條款向違約一方要求違約金的給付。現在合同約定“無效”了,則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也自始無效,根據本條款應給付違約金的行為失去了約定支撐,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