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協議_擔保怎么寫才能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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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根據其無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如果說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因為欠缺法律有效要件而無效,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不依據擔保合同履行,但是無效過后,依據各方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其最高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 /2;如果說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那么 仍舊補一句擔保合同履行義務,各方依據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最高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徐靂:保證人的擔保行為是否符合其真實意思是認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在多大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核心要件。如果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了借款用途,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可能或者存在改變貸款用途的行為,不僅未及時介入和監督,甚至與借款人主動配合,仍然不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繼續放款的,應當認定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行為超出了擔保人可以合理預見的范圍,這構成對保證人的欺詐,保證責任應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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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一般情況下銀行都會對借款人和擔保人一起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債務,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
寫擔保書的時候可以通過約定事由免除承擔責任: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約定擔保責任隨之解除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如擔保人對此毫不知情,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有增加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如擔保期限或擔保金額的,擔保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