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可以當庭宣判_為什么勞動糾紛官司當庭不予宣判?
特邀律師
案件情況簡單的,清晰明了的,當然可以當庭宣判,但是實際上不是這么回事,法庭會在之后將案件的判決書草稿送審判委員會審核,審核無誤后會發出判決書。至于獲刑的情況,等判決書下來后,才知道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否被法庭采納。也就是說是否會判緩刑。如果判緩刑的情況,是應該相關的手續后按規定獲得一定的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案件的宣判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開庭當日當庭宣判,一種是定期宣判,是合議庭評議案件得出結果后,定期宣判。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是公開宣判。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宣判法院會選擇定期宣判的方式。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且應當當庭宣判。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因為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適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會當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擇日宣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是存在當庭宣判的。這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且沒有不宜當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都應當當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
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5)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7)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8)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簡易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1. 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書面提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2. 書寫有誤不影響判決。用證據證明你的主張,事實認定和判決依據理由,是法官的事。如果覺得訴狀中書寫有誤可能誤導法官,在陳述和辯論環節都可以糾正過來。但主要還是看證據。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一、刑事案件的開庭次數沒有限制,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同案犯人數等情況來安排開庭次數。
1、案情簡單、人數少的案件,一般開庭一次,就可以審理清楚了。
2、案情復雜、人數多的案件,起碼開庭一次,這一次甚至連著開幾天、一星期。如果在此期間,檢察院又有新的補充證據,需再次安排開庭審理。
二、理論上,案情簡單、人數少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
但實踐中,當庭宣判的案件較少,一般都是開過庭以后,過一段時間,再出刑事判決書宣布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