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個人財產跟公司財產_公司財產和個人混同怎么認定?
特邀律師
從法院裁判實踐來看,判斷雙方財產是否混同,會著重審查該獨資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公司及股東銀行帳戶明細等證據材料,且公司賬簿等財務文件須合法、真實、完整,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要求。因此,為防范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混同并因此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的出現,一人公司亦應聘請專業財務人員,并規范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人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人格;股東是自然人。公司法人以其注冊資本金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要求公司必須財產獨立。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沒有設立完善的公司財務制度,股東容易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當出現公司出現破產,資不抵債時,股東往往以公司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這就是公司財產獨立的意義。希望能給你幫助!
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容易導致公司股東個人刑事法律風險與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為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民事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則為股東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公司法》對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同法律責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股東為2人以上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股東為1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時,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公司法上禁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或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具體規定。
二、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主要表現形式
——公司股東隨意挪用公司資金。例如股東私人與家庭消費時動用公司資金;反過來,當公司在購買貨物、償還債務時使用股東個人資金,但不管怎么樣,股東與公司都不履行相互之間的借款手續。
——為了公司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有意減少公司利潤。公司資產常常由股東個人無償使用;或者指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規定,隨意支取公司資金個人使用。
——公司通過銀行或者社會渠道融資,但公司僅使用部分資金,其他部分資金則由股東個人使用,或者被股東挪用到其他公司使用。
——股東同時成立多個公司企業,幾塊牌子,一套人馬,同在一起辦公,資產不分你我混合使用,將盈利企業利潤分攤到其他企業,達到不繳或少繳所得稅目的。
三、關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
如果發生公司債權人起訴公司與股東個人,要求股東個人與公司一起承擔債務責任的情況下,到底是原告承擔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舉證責任呢,還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呢?
其實,《公司法》已經明確作了回答。《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可見1人獨資有限公司在此種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股東承擔。那對于股東2-50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很明顯,《公司法》第64條規定同樣適用2-50人有限責任公司此類情況的舉證責任承擔。因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不可能比股東個人更能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情況,因此由股東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完全應該的。
四、如何證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相互獨立性(即不存在財產混同)
——通過公司制定的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來證明。公司成立后經營過程中制定了大量財務管理制度,如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流動資產管理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以及存貨管理制度等等,這些制度是區分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制度基礎。
——通過公司日常經營交易中的各項票證來證明。票證是反映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資金往來行為的憑證,能夠很好的證明公司日常經營行為獨立性。如果存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發生混同,會從各種票據、憑證中反映出來。
——通過公司日常稅務資料完整性來證明。公司的稅務資料包含了公司報稅完稅情況,如果公司的各項納稅情況基本符合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狀態,說明公司的資產狀況比較真實,不存在混同或轉移行為。
——通過公司日常交易業務來證明。如果公司業務經常以股東個人名義進行,那么必然會通過書面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送貨單據等表現出來。如果能證明公司業務生產量基本與這些單據記載相符合,那么可以說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沒有發生混同現象。
——通過公司聘請專業會計審計來證明。聘請一家審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計,編制出審計報告,既是對公司平時財務管理活動是否合規的一次檢驗,也是對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混同的自證清白。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
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
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
并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您好,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自己證明個人流水賬單等《公司法》第三節進行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嚴格區分,則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若沒有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很可能給股東帶來損害,比如說股東不得不用自己的家產來償還公司的債務,嚴重的會使股東傾家蕩產。《公司法》雖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立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但為了建立公正公平的交易環境,鼓勵投資和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安全,更應研究如何將個人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嚴格區區分。
動產看購買合同主體,不動產看登記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