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換法人勞動合同需要重簽嗎_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33條、34條,不管是法人變更、還是主體變更、合并分立等,勞動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單位硬要你重新簽,你也是可以簽這個合同,但是你應該告知勞動合同法33、34條內容,加班費還是要給的,不能賴掉。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計算方法不同工時制是不一樣的,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均有不同,若不是很明白,歡迎交流和留言。
大凡田,16年HR,專研勞動類法規,悟職場,覓洞見,樂分享。
依然有效。
題主中的“公司法人”,應該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依舊是原來的公司,僅是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人進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稱變更,無論名稱如何變更,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可能認起來費點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碼,如同人的身份證編碼,無論名稱怎么變,在大陸地區怎樣遷移,公司馬甲換了,但還是那個公司。況且,從工商登記那里,從公司成立到變更到遷移,一切都會有痕跡。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工商登記系統能找到證據,從勞動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據,想賴也賴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當然,如果簽新的勞動合同,應當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另外提醒的是,盡管法理上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實際上不影響。如果像特沒譜那樣,那我們只能維權了。
法人是公司行為和公司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當一家公司的法人進行變更的時候,公司的相關運營計劃和管理方式可能會出現一些變化,那么員工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公司法人變更勞動合同會受到影響嗎?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需要和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雖然員工所在企業的法人代表發生了變更,但企業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因此,員工與企業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針對這個問題,原勞動部1996年頒發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由于企業法人代表更換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并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大家可以明確地知道,公司法人的變更是不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即使是公司法人代表出現變更,公司與員工所簽訂的協議也是不變的,公司和員工分別應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依然有效。所以大家在面對公司上層的變動時,完全不必擔心合同的問題,應該積極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公司法人名字變更的,那么要重新簽合同,但要連續計算以前工齡,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法人變更、公司變更,勞動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