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終止重簽_崗位變更要重簽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謝邀。
這種情形主要考慮單位是不是規避以前未履行的責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此,可參照相關法律法規想好對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1、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變更,可簽訂補充協議,也可在原勞動合同上更改雙方簽字蓋章。
2、如果一定要重簽勞動合同,應當從重簽之日為勞動合同起始日,在新勞動合同中注明原勞動合同在 年 月 日終止。公司名字變成張三還是李四,公司本身沒有變,只是公司的對外稱謂變化而已。公司名字的變更在法律上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寫離職和重新簽合同,法律效果就是讓你以前的工齡歸零。這樣在解除勞動關系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以前的工齡不算。
公司這么做,就是利用勞動者不懂法,規避工齡,想在以后解除勞動者的時候少賠償。所以,勞動者要注意,一定不要寫個人原因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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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有效。
題主中的“公司法人”,應該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依舊是原來的公司,僅是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人進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稱變更,無論名稱如何變更,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可能認起來費點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碼,如同人的身份證編碼,無論名稱怎么變,在大陸地區怎樣遷移,公司馬甲換了,但還是那個公司。況且,從工商登記那里,從公司成立到變更到遷移,一切都會有痕跡。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工商登記系統能找到證據,從勞動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據,想賴也賴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當然,如果簽新的勞動合同,應當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另外提醒的是,盡管法理上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實際上不影響。如果像特沒譜那樣,那我們只能維權了。